問:由于業務發展的需要,銀行業在業務宣傳或產品促銷等活動中會購買一些物品贈送給客戶。但是,銀行是營業稅納稅人,不是增值稅納稅人。請問是否要對贈送禮品繳納增值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依據上述規定,銀行作為營業稅納稅人,只有發生混合銷售情況下,混合銷售業務才可以統一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銀行在促銷業務中發生的贈送禮品行為,不是混合銷售業務。
因此,應按增值稅有關規定,將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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