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辦法》)。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接受了采訪,并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個人轉讓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股權取得的所得(以下簡稱第三種情形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依法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本《辦法》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第三種情形的股權轉讓所得。前兩種情形的股權(票)轉讓所得,仍然執行現行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記者:出臺《辦法》的背景和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隨著經濟不斷發展,我國的資本市場日益活躍。作為個人非勞動所得的重要組成部分,股權轉讓通常具有轉讓金額大、資本升值率高的特點,是實現個人財富迅速積累的主要途徑。但股權轉讓行為的活躍,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部分個人短期內收入增長過快,造就了一部分收入較高的人群,拉大了這部分人群與普通收入階層的收入差距。
一直以來,社會各界對個人所得稅在股權轉讓方面發揮更為有效的調節作用抱有很高期望。為此,稅務部門多年來始終致力于不斷完善和強化股權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也多次發文就股權轉讓的有關個人所得稅事項進行明確。受此帶動,我國的非勞動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連年實現大幅增長,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比重不斷增加。但隨著股權交易形式的日益多樣,原有的許多規定越來越難以全面適用,其中許多問題給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造成了困擾。
為進一步規范征納雙方涉稅行為,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同時,鼓勵個人投資、積極創業,我們制定發布了本《辦法》,對股權轉讓涉稅環節和相關要素進一步做了明確,規范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權利、義務,使之更加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環境。
記者:《辦法》與原規定相比最主要特點是什么?
答:主要是政策執行的確定性顯著增強。
此前,由于股權轉讓涉及的內容十分復雜,在許多納稅問題上,征納雙方常常各持不同觀點,難以達成有效共識。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都對進一步明確有關問題具有較為強烈的訴求。為此,我們通過制定發布本《辦法》,對股權轉讓中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普遍較為關心的征稅范圍、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確定、納稅時點、股權轉讓雙方和被投資企業的責任義務等問題進行了規范和進一步明確,相關規定更為科學和全面,增強了政策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從而大大降低納稅人的納稅風險和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為我國個人股權投資行為的規范運行和健康發展提供了更為良好的稅收環境。
記者:《辦法》規定股權轉讓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并對股權轉讓各方報送的資料進行了要求,這是否意味著納稅人負擔的增加?
答:扣繳義務的設定是個人所得稅法中早已明確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辦法》中規定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并非對個人新設稅收責任義務,只是對稅法原有規定的進一步明確重申。
此外,《辦法》規定的股權轉讓各方報送資料雖比以前的規定有所增加,但并不意味著納稅人負擔的增加。首先,要求報送的大部分資料都是股權轉讓各方在股權轉讓不同環節中自然形成的,并非為了納稅申報而重新整理填報,股權轉讓各方只需將其提交給稅務機關即可。這并不會增加多少工作量。其次,要求報送的資料對股權轉讓各方規避稅收風險十分必要。原來各地規定不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面臨不同的報送要求,常常感到無所適從。這次我們進行明確以后,厘清了股權轉讓各環節所應承擔的稅收責任義務,有利于各方準確劃分責任,避免在涉稅問題上糾纏不清、產生稅收風險。再者,要求報送的資料是納稅人股權轉讓行為合法性、真實性的重要證明材料,也是稅務機關準確實施稅收征管的依據和保障。股權轉讓具有偶發性、隱蔽性的特點,稅務機關事后監管存在較大難度。股權轉讓各方有義務積極配合稅務機關,按時提交相關資料,共同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