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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納稅是否需要繳納滯納金?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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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因資金短缺,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現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納稅,是否要繳納滯納金? 答:《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延期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批準,符合規定的延期納稅不需要繳納滯納金;如果沒有稅務機關的書面批準,企業延期納稅,要交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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