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場監管審批[2015]25號 2015-4-20自貿區市場監管局、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
《關于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已經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登記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為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建設,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市場準入監管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9號)和《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自貿試驗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第三條天津市自由貿易試驗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是企業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登記自貿試驗區內內資企業、國家工商總局授權范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四條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申請人應當如實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推行許可經營項目籌建登記。對照前許可經營項目,除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保險公司;交易所;民用槍支(彈藥)制造、配售;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爆破作業;煙花爆竹生產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其他項目外,申請人在取得前置審批文件、證件前,可憑承諾申請經營范圍為“××項目籌建”的營業執照。
第六條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經營項目涉及許可事項的,在取得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企業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住所與經營場所在自貿試驗區內的,可申請經營場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除外。允許以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辦公區登記為兩個以上企業的住所。
第八條對于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列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自貿試驗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并向商務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備案。
第九條自貿試驗區內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或者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增加廣告經營業務的,取消投資方主體資格、廣告經營業績的條件限制,取消投資方成立和運營的年限要求。
自貿試驗區內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取消企業注冊資本全部繳清、廣告營業額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的條件限制。
第十條自貿試驗區內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項目審批和設立分支機構審批,實行備案制。自貿試驗區內新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以及設立后更換合營方或轉讓股權、變更廣告經營范圍和變更注冊資本的,由申請人在申請辦理設立、變更等登記事項的同時,向自貿試驗區登記機關提交備案材料;自貿試驗區內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在取得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后7個工作日內,向自貿試驗區登記機關提交備案材料。
第十一條簡化外商投資企業主體資格證明。外國(地區)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投資設立公司,只需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不再提交公證、認證或轉遞文件。港澳居民在自貿試驗區投資設立企業,可提交護照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以及有效入境證明的復印件,免于提交公證、轉遞文件;臺灣地區自然人到自貿試驗區投資,允許其憑臺胞證、入境手續等有關身份證明或經市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確認的投資主體自然人資格證明等有效材料直接辦理登記,無需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二條實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依照原有證(照)號編碼規則,將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合一,向市場主體頒發加載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號的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逐步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研究建立適應互聯網環境下的登記數字證書管理系統,積極推進企業電子營業執照,為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提供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服務保障。大力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規范化水平。
第十四條按照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工商總局《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等規定,實施年度報告制度、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制度。
第十五條區內企業遷出自貿試驗區的,應當按照區外企業登記管理的規定執行。本規定實施前在自貿試驗區內登記注冊的企業以及由區外遷入自貿試驗區的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外國(地區)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未作規定的,按照現行企業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15年4月2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