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4.8
為準確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以下簡稱《公告》)有關規定,做好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管理工作,我局對有關規定的實際操作進一步予以明確,現公告如下:
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
(一)根據《公告》第二條第十八款有關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符合延期申報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材料: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附件)及電子數據、相關證明材料。
(二)2011年1月1日前出口的貨物勞務因《公告》第二條第十八款所列七種情形之一造成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在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上報省國家稅務局批準后,在2013年6月30日前收齊單證辦理退(免)稅申報,逾期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此類申報。
(三)2011、2012年出口的貨物勞務因《公告》第二條第十八款所列七種情形之一造成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在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上報省國家稅務局批準后,可在單證收齊后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
(四)2013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貨物勞務因《公告》第二條第十八款所列七種情形之一造成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上報省國家稅務局批準后,可在單證收齊后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
二、外貿企業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政策按《公告》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執行。《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新政策實行后相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5號)第二條停止執行。
三、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生產企業按《公告》第二條第十款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新政策實行后相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5號)第三條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
四、《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浙江省出口貨物退(免)稅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8號)第八條第四款、第二十條規定停止執行。A、B、C類出口企業在被稽查立案查處期間,主管稅務機關按《公告》第五條第五款規定執行,原管理類別保持不變,經稽查結案(以稽查結論、處理決定書或處罰決定書下達時間為準)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直接認定為D類企業。
附件: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