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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告2014年第2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控系統打通整合項目升級有關問題的通告 |
發布時間:2014/10/15 來源: 閱讀次數: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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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控系統打通整合項目升級有關問題的通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告2014年第2號 2014-09-23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打通整合項目試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4〕430號)和《關于稅控系統打通整合項目補丁升級的通知》(稅總辦發〔2014〕173號)的要求,我省需在2014年10月1日前完成稅控系統打通整合升級工作(以下簡稱“系統升級”)。為確保我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系統升級期間正常申報納稅,現將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2014年9月30日中午12時至2014年10月15日24時將關閉我省網上辦稅大廳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認證功能。屆時,納稅人將不能通過網上認證發票,需要在此時間段認證發票的納稅人可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稅大廳前臺或通過辦稅自助終端掃描認證發票。 二、系統升級后,掃描認證文件格式將發生變化,請使用掃描儀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于2014年10月15日前聯系掃描軟件服務商進行掃描軟件升級。 三、系統升級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電子申報軟件將在2014年10月31日前進行升級,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及時完成在線升級。 四、系統升級后,使用貨運稅控系統稅控盤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通過報稅盤才能完成增值稅專用發票抄報稅和發票購買業務。由于我省部分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稅人從未購買報稅盤,在系統升級后,該部分納稅人將無法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抄報稅和發票購買業務。請此類納稅人盡快到當地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服務單位購買報稅盤,并攜帶報稅盤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授權發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納稅人初次購買報稅盤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報稅盤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特此通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控系統打通整合項目升級有關問題的通告的解讀 為確保我省稅務系統正常平穩運行,我們制定發布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控系統打通整合項目升級有關問題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現將《通告》解讀如下: 一、《通告》制定的背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打通整合項目試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4〕43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稅務端系統軟件升級的工作要求,我省作為非試點地區,稅務端系統升級工作必須在2014年10月1日前完成,為此,我們制定發布本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內容 ?。ㄒ唬┦惥侄ㄓ?014年9月30日12時進行系統升級,屆時將關閉網上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服務器(預計于2014年10月15日重新開通)。在此期間,納稅人不能通過網上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認證發票的納稅人可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大廳或通過自助辦稅終端辦理。 ?。ǘ┫到y升級后,掃描認證文件格式將發生變化,請使用掃描儀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于2014年10月15日前聯系掃描軟件服務商進行掃描軟件升級。 (三)系統升級后,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發票認證結果導入功能將發生變化,電子申報軟件將在2014年10月31日前進行升級,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及時完成在線升級。 (四)系統升級后,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通過報稅盤才能完成增值稅專用發票抄報稅和發票購買業務。由于我省部分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稅人從未購買報稅盤,在系統升級后,這部分納稅人將無法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抄報稅和發票購買業務。請此類納稅人盡快到當地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服務單位購買報稅盤,并攜帶報稅盤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授權發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納稅人初次購買報稅盤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報稅盤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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