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地稅發[2015]12號 2015-2-10各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直屬(派出)機構,各區國家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加快推進廈門市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營造依法誠信納稅的良好社會氛圍,提高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工作的水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2014年第40號公告)和《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2014年第48號公告)精神,依照《廈門市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廈國稅發[2014]176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經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共同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聯合開展2014年度納稅信用評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密切合作
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是優化納稅服務和強化稅收征管的有效舉措,是落實“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重要內容,各基層國稅局、地稅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其重要意義,加強評價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相關領導和部門組成的納稅信用評價工作小組,加強對評價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特別是要加強對評價對象的審核,以確保評價結果的權威性。各基層國稅局、地稅局要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合作,依法評價,確保本次納稅信用評價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評價范圍和標準
(一)評價范圍
1.2014年12月31日前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企業納稅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暫不參加本次評價:
(1)至2014年12月31日,辦理稅務登記不滿一年的;
(2)2014年度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
(3)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4)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5)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6)被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
(7)從事臨時經營的納稅人或處于籌建期間的。
(二)評價標準
納稅信用級別設A、B、C、D四級。評價指標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2014年第48號公告),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納稅人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不全或不準確,或非經常性指標缺失且缺乏有資質的涉稅中介機構出具的鑒證(審計)報告的,從90分起評。A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含本數)的;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含本數)不滿90分的;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含本數)不滿70分的;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三、評價程序及時間安排
本次評價從發文之日起開始。
各基層國稅局、地稅局分別依托市國稅局、地稅局納稅信用評價管理模塊,在稽查、征管、稅政、法規、出口退稅等部門的配合下,對納稅人納稅信用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考評,初步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各基層國稅局、地稅局各自初步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由各區國稅局、地稅局實行聯合評價,于3月10日前將各自初評為A級的名單以附件1表1的格式進行交換。各基層國稅局、地稅局要認真填寫《納稅信用A級初步評價情況表》(見附件1表1)、《納稅信用D級初步評價情況表》(見附件1表2),于3月16日前分別報送市國稅局納稅服務處、市地稅局納稅服務處。其中《納稅信用A級初步評價情況表》不僅要填寫本局初評為A級的企業名單,還要填寫對方初評為A級但本局未評A級的企業名單,并如實填寫本局的初評情況;《納稅信用D級初步評價情況表》中,對于評價分數40分以上(含40分)評D的,必須填寫“評D級的理由”,注明是按照《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幾款直接判D級的。
市國地稅納稅信用聯合評價工作小組將各基層國稅局、地稅局初評為A、D兩級納稅人名單進行比對、審核,按照從低原則共同核定級別,并對共同核定的A級納稅人進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日內沒有重大異議的,即確定為廈門市國稅局、地稅局共同評價的納稅信用級別,并于4月30日前由市國稅局、地稅局聯合發文公布。對評價為B、C級的納稅人,不實行聯合評價,由各基層國稅局、地稅局自行評價。各基層國稅局、地稅局要按照廈門市國稅局、地稅局聯合確定的A、D級納稅人情況,于4月30日前填寫《納稅信用評價情況統計表》(見附件1表3)、《A級納稅人名冊》(見附件1表4)和《D級納稅人名冊》(見附件1表5),分別上報市國稅局納稅服務處、市地稅局納稅服務處。
四、其它事項
(一)強化檔案管理,保證資料完整
要規范納稅信用級別評價檔案資料的管理。屬于評價過程中產生的文件、會議紀要等評價材料由各基層國稅局、地稅局納服部門保管歸檔。各基層主管稅務部門要建立納稅信用級別臺賬,便于跟蹤管理。凡經最終確定的各級別納稅人要有詳細《各等級納稅人名冊》,名冊戶數與《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統計表》的統計戶數應一致。
(二)加強后續動態管理,落實分類管理措施
評價結束后,各基層國稅局、地稅局要對A、B、C、D級納稅人分別落實《實施辦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各項激勵、服務、管理和監控措施,激勵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不斷提高納稅遵從度。要根據《實施辦法》的規定,加強分級分類管理。對納稅人發生《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所列情形的,要及時調整納稅信用級別并實行相應的管理措施,并上報市局,涉及A、D級調整的,由市國地稅納稅信用聯合評價工作小組確定、發布。
(三)規范證書出具,激勵依法誠信納稅
此次納稅信用級別評價,A、D級納稅人由國稅局、地稅局共同評價,并由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聯合發文公布;B、C級納稅人由各基層國稅局、地稅局分別評價。需要A級證書的納稅人,在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基層主管國稅或地稅部門提出申請,各基層國稅局、地稅局納服部門匯總后,將名單分別報市國稅局納稅服務處、市地稅局納稅服務處,由市國稅局、地稅局統一制作證書。未統一制作證書的,如納稅人需要,由主管區級國稅局或地稅局負責出具《納稅信用評價級別證明》,具體格式見附件2。
附件下載:rar文件
1.2014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系列表格
2.納稅信用評價級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