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安裝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從事建筑安裝的工程承包人、個體戶及其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從事建筑安裝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事建筑安裝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法定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支付收入時依法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次月七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和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并將所扣稅款繳入國庫。
第三條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帳簿,健全財務制度,準確、完整進行會計核算。對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按個人所得稅征收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征收率表附后)。
第四條對雖設置帳簿,但不能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額和不如實申報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按個人所得稅征收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五條從事建筑安裝的個體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筑安裝實行個人承包后,其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一律按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市外來渝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一律在工程所在地按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市內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從事跨區縣(市)作業的,一律在工程所在地按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對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其工程規硯,責令其交納一定數額的納稅保證金、結清稅款后,退還納稅保證金;逾期未結清稅款的,以納稅保證金抵繳應納稅款。
第八條納稅人應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預繳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按年結算,對當年已完工程,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辦理結算。
第九條按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全部價款加價外費用。建筑安裝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分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第十條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未按本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萬州、黔江開發區地稅局,各區縣(市)地稅局,市局各直屬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市局備案。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重慶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從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重慶市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率表
建筑工程收入裝修、裝飾工程收入工程價款征收率裝修、裝飾價款征收率100萬元(含)以下1-1.5%50萬元以下(含)1.5-2%100萬元-500萬元(含)1.5%-2%50-100萬元(含)2-2.5%500萬元以上2-2.5%100萬元以上2.5-3%
注:1.建筑工程收入(按簽定合同的預、決算金額為準),包括收取工程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裝修、裝飾工程收入(按簽定合同的預、決算金額為準),包括收取的裝飾、裝飾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按征收率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公式:應納稅額=建筑工程收入(或裝修、裝飾工程收入)×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