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國人大該不該收回稅收立法權的討論,是一次全國人大代表與相關部門良性互動的案例。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趙冬苓提出,目前18項稅種中只有3種由全國人大立法征收,其余的稅收立法權也應該收回全國人大。趙冬苓認為,稅收關系每個家庭每個公民,立法權問題是根本問題。
近日,趙冬苓收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回復,處理意見認為,“全國人大行使稅收立法權,條件成熟時將稅收暫行條例及時上升為法律,是非常有必要的”。
昨日(9月4日),趙冬苓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現在很多稅費種類,都是政府通過出臺暫行條例等方式征收,需要把稅收立法授權收歸全國人大。“在這件事情上,全國人大的態度也是積極的”。
人大代表呼吁收回授權 時間追溯到1984年9月,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實行的決定》,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實施國營企業利改稅和改革工商稅制的過程中,擬定有關稅收條例,以草案形式發布實行。
1985年4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對于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問題,必要時可以根據憲法,在同有關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的基本原則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頒布實施,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以此為節點,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暫行規定或者條例已經過去了28年。趙冬苓介紹,目前我國的18項稅種,只有3項稅種是經過全國人大立法的。
長時間給予行政部門稅收立法方面的授權,帶來的直接問題就是政府部門的權力太大,得不到有效約束。趙冬苓說,“全國預算委回復我的信上也表示,全國非稅收的收入越來越多、越來越大”。
在今年年初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作為全國人大代表,趙冬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于終止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暫行規定或條例的議案》,建議全國人大在2013年底前廢止《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收回稅收立法權、稅收法律解釋權。
近期,全國人大預算委在給全國人大財經委的關于上述議案的處理意見中坦言,財稅立法已經成為法律體系中的短板,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稅收立法權,加快稅收法律的制定,特別是將條件成熟的稅收暫行條例及時上升為法律,是非常必要的。
尚無路線圖也無時間表 在收回稅收立法權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態度是積極的,趙冬苓稱,實際上,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內部在該問題上就有過多次探討。
但是,對于何時收回授權,全國人大并沒有明確的時間表。
針對上述議案,今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就指出,“至于什么時候收回,我們還要認真地研究、分析大家的意見,在適當的時候考慮這個問題。目前沒有路線圖,也沒有時間表”。
對于這樣的回應,趙冬苓并不滿意。她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即使時間長一點,路線圖設計得曲折一點,但是全國人大也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時間表和路線圖,一步步往回收”。
2013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姚勝專程去濟南調研收回稅收立法授權的事宜,趙冬苓再次向預算委提出了制定具體路線圖和時間表的建議。
據了解,此次調研完成之后,預算委已經向財經委轉達代表意見,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明年安排聽取國務院關于稅收授權立法情況的專門工作報告。
對于何時全國人大能夠收回稅收立法權,趙冬苓認為,當時在議案中提出2013年收回,現在來看,時間比較緊面臨很多現實問題。趙冬苓說,“我提出今后開新的稅種要經過全國人大立法,人大是完全贊成的”。
而對于國務院已經頒布實施相關稅收方面的暫行規定或者條例,趙冬苓認為,如果需要進行稅率方面的調整,國務院只能降不能增,因為增加應該需要經過全國人大表決。
趙冬苓還建議,在收回稅收授權后,即使今后全國人大還需要根據情況進行授權,也必須是一事一授有限授權,規定授權的事項、范圍和時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