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黑地稅函[2007]46號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改進和加強我省高等院校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通知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shù):703 |
|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改進和加強我省高等院校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通知 黑地稅函[2007]46號 2007.4.6各市(地)地方稅務局:最近,財政部駐黑龍江省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在對我省部分高等院校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部分院校在貫徹執(zhí)行個人所得稅政策法規(guī)方面,存在一些問題。現(xiàn)就改進和加強我省高等院校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嚴格貫徹個人所得稅政策法規(guī),維護稅法的嚴肅性我省部分高等院校對教師的崗位津貼按5%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在特定環(huán)境下制定的一項短期政策,適用對象僅限于哈工大和哈師大兩所院校,執(zhí)行期限到2004年6月30日。但據(jù)了解,目前仍有部分高校對教師的崗位津貼單獨按5%計稅,導致了稅款的流失,國家的稅收政策得不到正確的執(zhí)行,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省局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稅收法律,各地、各部門、單位和個人只有自覺維護個人所得稅法嚴肅性、完整性和統(tǒng)一性的義務,而沒有隨意改變稅法規(guī)定的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各設有高等院校的市(地),要對所在地的高等院校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進行一次專項調查或檢查,對高等院校教師取得的崗位津貼、講課費等項收入均應并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校外教師取得的講課費,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凡支付上述所得的高等院校為代扣代繳義務人,必須及時足額扣繳稅款。取得年收入12萬元以上及符合其他自行申報條件的教師需按照《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申報。二、切實加強對高等院校的個人所得稅法宣傳和納稅輔導,優(yōu)化納稅服務全省各級地稅機關要圍繞“依法誠信納稅,共建和諧社會”的主題,以個人所得稅具體政策規(guī)定為重點,結合涉稅違法案件,采取多種形式和手段,利用2007年全國稅收宣傳月活動的契機,加強宣傳效果,進一步提高高等院校及高校教師的依法誠信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各級地稅機關要從創(chuàng)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fā),努力提高服務意識。一是要簡化辦稅程序,推行辦稅廳申報、電話申報、網(wǎng)絡申報、郵寄申報、銀行扣繳等多種申報征收方式。二是提供以12366納稅服務熱線為主的多種咨詢服務方式,全方位提供咨詢服務。三是優(yōu)化服務舉措,積極取得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支持與配合,創(chuàng)造良好的征收環(huán)境。三、加強日常稽征檢查,嚴格執(zhí)行處罰規(guī)定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日常稽征檢查,今年要將高等院校的個人所得稅稽征檢查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對拒不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四、加強情況反饋各市(地)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堅決糾正高等院校納稅中的各種違規(guī)問題,及時反饋情況。2007年6月30日前,要將貫徹落實情況報省局個人所得稅處。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