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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改革后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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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兩年來,財政部陸續發布了13個新的會計準則,其中,現金流量表、債務重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非貨幣性交易、或有事項、借款費用、租賃等七個準則已經在所有企業貫徹實施。同時,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已在股份制企業和部分國有企業中貫徹執行。新制度在實體內容上有一些基本原則的變化,如首次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納入會計制度,同時進一步強調了謹慎性原則,具體體現在收入的確認以及計提各種資產的減值準備,對或有事項中的負債進行確認等。另外,對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基本會計要素給予新的確認標準。上述一系列的重大改革無疑使會計信息更接近于企業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但同時,有些規定與稅法以及去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不一致,從而導致了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進一步擴大。在此次會計制度改革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之間就存在著差異,包括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永久性差異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會計核算作為收入計入稅前會計利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不作為收入處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不繳納所得稅。而會計核算中,企業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2.企業內部的在建工程、福利部門領用本企業的應稅產品、自制半成品;企業的自產產品、半成品對外投資,企業將自產產品、半成品無償贈送他人等,在稅收上要求視同銷售計算銷售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而在會計核算中則按成本轉賬,不計入當期損益。?3會計上作為費用或支出在計算稅前會計利潤時予以扣除,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不予扣除或只能按比例扣除。如各特助費;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企業向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中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計入成本、費用的工資總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費附加,超過按計稅工資標準計提的部分;超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中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超標準計提的壞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超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的主管行政部門的管理費等。時間性差異是指一個時期的應納稅所得和稅前會計利潤之間的差額,在本年度發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內轉回,如對固定資產折舊,稅法上要求用直線法,而會計上則采用加速折舊法;另外如對收入的確認標準不一致等都會產生時間性差異。?新會計制度實施后,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進一步擴大了,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允許稅前扣除的各項準備金方面的差異。?新會計制度下,企業可提取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其中,對壞賬準備的提取方法可由企業自行確定。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準予扣除的準備金僅限于壞賬準備金,且計提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2?收入確認標準方面的差異。?新會計制度對收入的定義是: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它業務收入。新會計制度同時對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提出了明確的確認標準,即以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發生轉移為標準,體現了經濟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而稅法只有一個沿用了若干年的老規定,即企業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收取價款的憑證后,即確認收入的實現。至于針對會計制度改革后,稅法如何相應調整,尚無規定。很顯然,按改革后的會計制度確定的收入要小于按現行稅法確定的收入。?3會計核算上不再作為收入入賬,稅收是否作為應納稅所得,稅法無明確規定。如對于債務重組收益,會計核算上計入“資本公積”,不再計入“營業外收入”而增加會計利潤,那么在繳納所得稅時是否應作為納稅調增項目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呢,稅法上是一個空白。又如,非貨幣性交易,新會計制度規定在不涉及補價的情況下,雙方均不確認收益,在涉及補價的情況下,收到補價的企業要確認部分收益。而稅收制度中只針對企業整體資產置換進行了相關規定,對這種形式的資產置換沒有明確的規定。這部分是否作為差異,如何調整,有待稅法進一步明確。除上述情形外,在借款費用資本化、固定資產折舊的范圍和計提方法、固定資產維修的列支渠道、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等方面,差異都在擴大。?面對會計制度改革后,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越來越大的差異,稅務部門應如何對待呢?首先,這些差異的產生,是我國會計制度改革與國際慣例接軌以及稅法改革的必然結果。因此,我們應以積極的態度去面對它,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決:?1針對會計制度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稅收政策應作出積極的、及時的反映由于納稅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會計信息,因此,會計制度與稅法的改革必須協調進行,當會計制度改革后,稅法應考慮其對納稅所得可能產生的影響,增設新的納稅調整項目,以便企業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在稅收立法上應考慮到新制度實施對稅收的影響以及應采取的政策。 2建立統一的涉稅會計核算規范。?隨著會計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會計制度與稅法在涉稅(不僅涉及所得稅,其他稅種同樣如此)處理上差距越來越大。針對這一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是否可以組織相關人員將各稅種所涉及的涉稅會計核算方法統一匯編成權威和規范性的文本,作為財稅教學和培訓的教材或操作指導書,并及時補充和完善,以便征納雙方有一個共同的藍本,減少征納環節中不必要的麻煩和爭議。? 3建議有條件的企業專設稅務會計或將涉稅事宜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辦理。?目前,企業辦稅人員往往由稅財會計或管理會計兼任,他們擔負著多項職能,辦理涉稅事宜不過是工作的附屬部分,缺少精力和時間來全面、透徹地學習研究稅法。而稅收又是一項政策性、業務性較強的工作,新政策、新法規出臺比較頻繁。這就使得企業辦稅人員常常力不從心,只能機械被動地接受稅務部門的指示和處理,在辦理涉稅事宜時常常因不了解政策和業務而出錯,被稅務部門處罰,使企業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如果將涉稅事宜交由企業專人辦理或委托中介機構辦理,就可以發揮稅務會計和辦稅中介機構既精通會計業務,又熟悉稅收政策法規的優勢,能夠及時根據稅務部門要求和企業生產經營實際,計算和申報、繳納稅款,提高辦事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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