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采礦企業,現向其他企業借出資金,期限有一年有兩年的,有三家超過期限未還,當然利息也未收到,稅務局卻讓我們上繳利息的營業稅?我們能否以利息很可能收不回來拒繳營業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三條規定,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一)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及稅屋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十、問:…… 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稅屋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將款項借給其它單位,屬于貸款行為,對利息收入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尚未收到的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書面合同確定付款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借款行為完成的當天,不能以利息很可能收不回來拒絕繳納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