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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
發(fā)布時間:2013/10/15 來源: 閱讀次數(shù):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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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加強征管、堵塞漏洞、懲治腐敗、清繳欠稅”的治稅方針,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保證納稅人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堅持逐級把關,限時報送,提高效率,規(guī)范審批的原則。 第三條各級地稅機關征收管理部門要明確專人,具體負責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短期資金困難,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經(jīng)省地稅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 (一)水、火、風、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二)可供納稅的現(xiàn)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chǎn)等遭遇偷盜、搶劫等意外事故; (三)國家調整經(jīng)濟政策的直接影響; (四)短期貨款拖欠; (五)其他經(jīng)省及其以上稅務機關明文列舉的特殊困難。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之一的納稅人,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地稅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確定的申報期內,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應的災情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政策調整依據(jù)、貨款拖欠情況說明等。 第六條主管地稅機關要嚴格審核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及所附資料;必要時進行實地調查。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在接到納稅人申請之日起2日內審查完畢,并通知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通知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依法繳納稅款。 第七條主管地稅機關在受理《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之日起2日內,對準予延期的稅額和期限簽注意見,連同納稅人提供的附列資料報縣級地稅機關審核。 第八條縣級地稅機關要嚴格審核主管地稅機關上報的材料,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日內簽注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將其《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及附列資料報市級地稅機關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要及時逐級通知其依法繳納稅款。 第九條市級地稅機關對縣級地稅機關上報的材料嚴格審核后簽注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將其《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及附列資料留存?zhèn)洳椋⑻顚憽堆悠诶U納稅款納稅人情況表》(附件1)。對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要及時逐級通知其依法繳納稅款。 第十條市級地稅機關應當按月匯總《延期繳納稅款納稅人情況表》,并于每月20日前將本表通過電子郵件報省地稅局審批,同時將紙質報表寄送省地稅局。 第十一條省地稅局在收到市級地稅機關《延期繳納稅款納稅人情況表》后,采取派員就地審查或要求報送材料等方式,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及附列資料進行必要審查。審查審批完畢后,再通過電子郵件將《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延期繳納稅款審批通知書》(附件2)傳遞到市級地稅機關,同時將紙質通知書寄送市級地稅機關,由市、縣、基層地稅機關逐級通知到納稅人。
第十二條同一納稅人應納的同一個稅種的稅款,符合延期繳納法定條件的,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延期繳納一次。 第十三條納稅人經(jīng)省地稅局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在批準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逾期未繳的,稅務機關應當從批準期限屆滿次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發(fā)出催繳稅款通知書,責令其在15日之內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將應繳未繳的稅款連同滯納金一并強制執(zhí)行。 第十四條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未獲批準的,應當依法繳納稅款,滯納稅款的還應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各級地稅機關要建立延期繳納稅款統(tǒng)計臺帳,詳細記錄已獲批準的延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及其緩繳稅款的稅種、金額、所屬期及批準期限等情況。 第十六條各級地稅機關必須嚴格執(zhí)行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管理工作,嚴禁越權審批。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向納稅人追繳應繳未繳的稅款,并由上級地稅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備注:第十二條已停止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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