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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地稅直函[2003]3號 漯河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局關于關聯企業借款有關涉稅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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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局關于關聯企業借款有關涉稅問題的批復漯地稅直函[2003]3號 2003.7.2河南省漯河市雙匯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你單位報送的關于關聯企業借款有關涉稅問題的請示已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國稅函發[1995]15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0]7號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之規定,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對雙匯集團各關聯企業在資金結算中心存款,資金結算中心統一將資金存入銀行。資金結算中心收到銀行存款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對關聯企業支付存款利息(或資金占用費);此項業務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對關聯企業收到的資金結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或(資金占用費)不征收營業稅。 二、雙匯集團資金結算中心利用調劑的資金對關聯企業發放貸款,收取的資金占用費,應按規定征收金融企業營業稅。 三、雙匯集團資金結算中心取得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關聯企業使用,資金結算中心按照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關聯企業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四、企業委托銀行貸款,收到的銀行利息,由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營業稅。 王駿點評—— 在漯河的這個文件中,對并非屬于金融機構而且也不屬于獨立法人的資金結算中心給予了“類金融機構”或者“準財務公司”的地位。如果將資金結算中心視為“類金融機構”,集團內關聯企業在計算結算中心的存款當然可以依據國稅函發[1995]156號文的規定不征收營業稅。在將資金結算中心視為“準財務公司”的情況下,結算中心出面向正規金融機構借款并轉帶給集團內關聯企業,也就可以比照財稅字[2000]7號文件給與其適用統借統還的營業稅特殊待遇。這是一個好事,對資金池這樣的特殊業務的發展是一個觸動,但不利之處是在于隨意擴大了156號文和7號文的適用范圍,有夸大解釋稅法之嫌疑。但是,浪子認為還是應該肯定漯河地稅直屬局敢于探索的精神。 北京市朝陽區地方稅務局的這份關于集團公司資金池有關營業稅政策問題的調研也指出,集團結算中心管理的資金池是將子公司在各指定銀行的存款劃至集團在銀行中的賬戶而形成的。集團結算中心依托銀行系統為各子公司計算存款利息。但集團結算中心不是金融機構,集團與各子公司之間又是兩個法律實體的關系。資金池導致了不同法人實體賬戶間資金的轉移,而這種轉移又基本上沒有以實際發生的貿易或勞務為基礎,即形成公司間的借貸。按照《營業稅稅目注釋》及國稅函發[1995]156號文件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但與一般的公司間借貸不同的是,子公司在集團公司的監管下還是可以自由支配各自在資金池內的資金的。其資金使用模式更像公司在銀行的存款,所以如果將子公司在資金池中的資金確認為存款(在此不考慮國家的信貸政策),子公司取得的利息為存款利息收入,按現行的營業稅規定是不需要繳納營業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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