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25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款分配情況進行檢查的通知》(國稅函[2012]445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以下意見,一并執行。
一、各單位應高度重視此次檢查工作,加強領導,成立檢查工作小組,認真組織所屬企業進行自查,對企業自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研究,積極整改,并將有關問題及時上報市局。
二、各單位應結合國家稅務總局《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系統》對本市總分機構上報的自查表進行認真審核。
三、自查工作定于11月15日結束,各單位于11月20日之前將自查工作總結、《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稅款分配情況自查表(總機構)》(電子文檔)、《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款分配情況自查表(分支機構)》(電子分檔)、《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分配情況匯總表》(電子文檔)一并上報市局。
四、自查表填報要求
(一)自查表數據來源于2011年各預繳期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和2011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二)本市總機構自查按照本通知附件1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稅款分配情況自查表(總機構-本市補充版)》格式要求填寫。
1.第1行“實際繳納所得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報表(A類)》主表第33行“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填寫。
2.第1行“總機構分攤所得稅合計”、“1~6月總機構分攤所得稅”、“7~12月總機構分攤所得稅”按照2011年各預繳期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18行、第19行之和計算填寫。
3.“分支機構名稱”按稅務登記的企業名稱填寫。
4.“1~6月分支機構累計分攤所得稅”和“7~12月分支機構累計分攤所得稅”按照2011年各預繳期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計算填寫。
(三)外省市在滬分支機構自查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款分配情況自查表(分支機構-本市補充版)》格式要求填寫。
“1~6月分支機構累計分攤所得稅”、“7~12月分支機構累計分攤所得稅”按照2011年各預繳期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中分配給該分支機構所得稅額計算填寫。
附件:
1.《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稅款分配情況自查表(總機構-本市補充版)》;
2.《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款分配情況自查表(分支機構-本市補充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