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0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營改增全國范圍內推行后,鑒于航空運輸企業跨省經營的特殊性,我局與財政部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86號),明確了包括廈門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稱廈航)和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南航)在內的15家航空運輸企業,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3]74號,以下稱74號)的規定,實行分支機構預征增值稅,總機構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辦法(以下稱匯總納稅)。
目前該辦法實施情況良好。
前一時期,實行匯總納稅的廈航和南航,分別設立了新的分支機構,并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將其納入各自的匯總納稅范圍。
另,南航原有分支機構中,河南分公司的名稱發生了變化,南航請明確該分支機構更名后仍屬于匯總納稅的范圍。
為此,我們下發公告,明確廈航和南航新增和更名的分支機構,按7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附件:
更名和增補的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名單
更名分支機構
總機構名稱
原分支機構名稱
現分支機構名稱
分支機構所在地
中國南方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中國南方航空河南航空有限公司
河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