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短期借款的貸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資本化?如果短期貸款是用于購買固定資產建設的,可否資本化?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 第六條規定,在資本化期間內,每一會計期間的利息(包括折價或溢價的攤銷)資本化金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二)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業應當根據累計資產支出超過專門借款部分的資產支出加權平均數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資本化率,計算確定一般借款應予資本化的利息金額。資本化率應當根據一般借款加權平均利率計算確定。資本化期間,是指從借款費用開始資本化時點到停止資本化時點的期間,借款費用暫停資本化的期間不包括在內。 《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用指南:二、借款利息費用資本化金額的確定 (二)一般借款利息費用的資本化金額 一般借款是指除專門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根據本準則第六條(二)規定,在借款費用資本化期間內,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應予資本化的利息金額應當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一般借款利息費用資本化金額=累計資產支出超過專門借款部分的資產支出加權平均數×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資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資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權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Σ(所占用每筆一般借款本金×每筆一般借款在當期所占用的天數÷當期天數)。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資本化的一般借款利息費用并未限定是長期借款,短期借款利息符合資本化條件的,也可以按規定計算資本化金額;同時,可以資本化的資產形成應經過相當長時間,而不是短暫的時點,通常情況下直接購買的行為,不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