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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1]1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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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2號 2011.1.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征稅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發文次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同時廢止。 房產稅新政—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滬府發[2011]3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47號 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 政策解讀— 財稅[2011]12號解讀:個人購買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全額征收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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