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評估增值資產對外投資須納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28 |
|
咨詢——我公司是集團公司擬以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投資入股子公司,請問我集團公司用以投資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部分的所得稅怎樣處理?如果增值較大可否分5年攤銷?可有相關文件支撐?子公司接受投入的該固定資產可否還需要計提折舊?如果不需要計提,該資產的成本如何攤入到經營成本中去,可否稅前扣除?答——在新稅法中雖然找不到“評估增值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字樣,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有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視同轉讓財產。而企業以評估增值的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實際上相當于以固定資產換股權,對于評估增值的固定資產應當視同轉讓財產,按照評估價確認收入,按照評估價與賬面價值結轉的成本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計算確認應納稅所得額。所以,集團公司擬以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投資入股子公司,用以投資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部分的所得稅應按上述規定處理。至于以股份換入固定資產的子公司,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七十一條、七十二條的規定,以非貨幣資產交換方式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投資入資產成本),按照該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即評估價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而上述法規并未明確規定對以非貨幣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資產不得計提折舊。其實,固定資產折舊實際上相當于對企業的資本性支出分期回收。雖然沒有貨幣性的資本支出,但可以視為股東投入了一筆資金,企業以該筆資金購入了相應的固定資產,構成企業事實上的資本性支出。對稅法未明確的,子公司可以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投入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或者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可以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的規定處理。 注——這是省納服轉來納稅人咨詢的問題,只就個人見解進行探討,僅供參考。 程浩桓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wptiger——該文的回答還有點偏頗。該文中也談到:“而企業以評估增值的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實際上相當于以固定資產換股權,”,為什么沒有引入資產收購或者股權收購的特殊稅務處理的概念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