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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開具紅字發票有什么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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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關于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關于開具紅字普通發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關于取得對方有效證明。一般由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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