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7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1]20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中央有關文件要求及我市實際,現就做好我市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我市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渠道
我市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應嚴格按照《通知》規定的渠道籌集。
(一)從各級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含專項收入)中提取3%的具體范圍,為財政部公布的2011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表中103類01-04款的各項收費基金項目,剔除教育收費、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費附加、水資源費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等。
(二)省政府確定我市(含七區,包括保稅區、高新區)為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即墨、膠州、膠南、平度、萊西市都屬此范圍,均應按照城市維護建設稅的15%提取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三)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應根據財政部、水利部《關于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48號)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將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并入水利建設基金管理。
二、我市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級次和分成比例
(一)各級按照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稱“三稅”)的1%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各區(包括保稅區、高新區)的收入全部作為市本級收入;五市與市本級5:5分成。由地稅部門直接按上述分成比例分別征收入庫。因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原體制和城市化任務要求等因素及為保持四方區、李滄區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返還政策的連續性,從2011年到2013年,以2010年各轄區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實際入庫額為基數,三年內對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年終通過體制結算定額補助40%,對四方區、李滄區年終通過體制結算定額補助100%,專項用于轄區內城市河道建設、管理、防汛和水利基礎設施建設。
(二)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含專項收入)中提取3%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提取15%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相應收入入庫級次分別提取,就地入庫。年終按照以下分成比例進行體制結算:各區(包括保稅區、高新區)全額上解市本級;五市按50%的比例上解市本級。
三、其他要求
(一)我市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自2011年1月1日施行。其中,按照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三稅”實際繳納額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規定,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二)按照《通知》要求,我市開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后,應同時停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水利、地稅部門應認真落實停征政策,避免向企業重復征收。同時,做好以往欠繳資金的清欠工作,7月1日以后清欠清繳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計入原“103044602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科目”。
(三)按照《通知》要求,我市仍應執行魯政辦發[2009]18號文件規定,每年定額上繳省級水資源費和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各級各部門要繼續加大水資源費征繳力度,確保應收盡收。
(四)本通知下發后,原《青島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青政發[1998]19號,1999年修訂)、《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征收工作的通知》(青政辦發[1999]98號)、《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標準的通知》(青政發[2010]24號)等文件暫停執行,以前有關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開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意義重大,各級政府及財政、發展改革、水利、地稅、人民銀行、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應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和監督管理工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照“三稅”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涉及面廣,相關部門應積極做好政策解釋和宣傳動員工作,確保征收工作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