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代開普通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規范全省國稅機關代開普通發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國稅機關代開普通發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普通發票的,應當按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用發票。
對雖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但不經常發生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收入并需要使用普通發票的,實行按次限量供應發票、按次申報納稅方式。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國家機關、非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個人(包括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小商販,下同),取得收入并需要使用普通發票的,主管國稅機關可以為其代開普通發票。
三、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須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個人須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付款方對所購物品、接受應稅勞務、應稅服務項目名稱、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有效證明,申請代開金額不超過500元的除外。
四、代開普通發票的受理國稅機關為:
(一)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國家機關、非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需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為其代開;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需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由經營地主管國稅機關為其代開;
(三)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需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由貨物起運地或到達地主管國稅機關為其代開。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國稅機關不得為其代開普通發票:
(一)代開申請人已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
(二)申請代開項目為開采礦產資源、銷售醫療器械、藥品、卷煙和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的;
(三)代開申請人或經辦人提供的證明資料不齊全的;
(四)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內容、經辦人身份證明與購貨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等核對不一致的;
(五)不屬于主管國稅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受理范圍的。
六、單筆代開金額在2萬元(含)以上或連續12個月累計代開金額50萬元(含)以上的個人,主管國稅機關應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按規定供應發票,不得為其代開普通發票。
七、主管國稅機關代開普通發票統一使用《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稅務機關代開)》。
八、代開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主管國稅機關代開普通發票的,按照《中華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九、主管國稅機關及稅務人員違反規定代開普通發票的,按照《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相關規定處理。
十、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1日起施行。《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主管國稅機關代開發票工作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