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我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順利開展,現將企業所得稅管理中需要出具涉稅鑒證報告及2011年度匯繳需要提供鑒證報告的業務列明如下,請各納稅人遵照執行并相互轉告:
一、現行文件所列需提供涉稅鑒證報告的業務:
(一)《財稅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十四條:企業對其扣除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證明等。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七條: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三十條: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五條: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六條: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需報送以下材料:…… (四)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受贈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注冊稅務師的鑒證報告。
(七)《關于印發<江蘇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蘇財規〔2010〕14號)》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申請享受免稅資格,需報送以下材料:……(五) 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或稅務師事務所的鑒證報告,報告內容應涵蓋申請前一會計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及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二、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當出具涉稅鑒證報告的業務根據蘇州市國家稅務局《轉發<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做好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涉及下列業務的納稅人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提供有資質稅務事務所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
(一)上條列明除外的金額超過500萬元的資產損失(專項申報類);
(二)享受公共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所得稅優惠的項目以及研發費加計扣除金額超1000萬元的企業(為規避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的涉稅風險,原則上加計扣除額超100萬元的企業需要提供該優惠項目的涉稅鑒證報告);
(三)企業重組中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納稅人;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完工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未完工產品收入毛利額的差異調整項目;
(五)規模較大企業(年銷售收入大于500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年度申報;
附件:總局網站列明稅務師事務所(部分)
張家港市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