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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少繳稅款超五年是否還需繳納稅款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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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企業被主管局查出來八年前的漏繳稅款,請問已經超過五年是否還會對我企業進行政政策處罰?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提示:如果屬于第五十二條中規定的,因稅務機關責任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少繳的稅款在三年內可以追繳,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如果超過五年稅務機關不再追繳。但是如果屬于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第五十二條規定限制,稅務機關有權無限期追繳。第八十六條規定,如果超過五年的處罰行為,不論前款哪種情況,在五年內沒被發現的,以后發現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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