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 2014-5-14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規定,現將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國稅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其中,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各種白酒,按規定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最低計稅價格,其他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由省國家稅務局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二、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是指銷售單位銷售給與該白酒生產企業無關聯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對外銷售價格。
三、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銷售價格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和不設立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白酒消費稅按其實際銷售價格計征,暫不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四、由省國家稅務局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將根據上年白酒生產企業經營狀況和價格變動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內核定,一年核定一次。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國稅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五、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六、白酒生產企業在申請核定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時,應如實上報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未如實上報的,主管國稅機關按照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
七、白酒生產企業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附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白酒清單,式樣見附件3.
八、對賬證不全的小酒廠,主管國稅機關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白酒消費稅。
九、本公告自核定2014年度最低計稅價格起執行。《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西省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審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贛國稅發[2000]323號)、《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做好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工作的通知》(贛國稅函[2012]78號)、《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doc文件
1.白酒生產企業相關經濟指標申報表
2.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申請表
3.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白酒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