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實施,妥善處理市縣間利益分配關系,做好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征繳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主要內容
(一)基本方法。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屬于地方的40%部分,下同),按照統一規范、兼顧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利益的原則,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的處理辦法,總分機構統一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的地方分享部分,60%由總機構所在地分享,40%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分享。
統一計算,是指居民企業應統一計算包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在內的企業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稅率不一致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分別按適用稅率繳納。
分級管理,是指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分別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的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都有監管的責任,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都要辦理稅務登記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
就地預繳,是指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比例分別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總分機構企業根據統一計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
(二)適用范圍。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是指跨市(縣、區,不含廈門,下同)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企業。
實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辦法的企業暫定為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等統一計入二級機構測算。
按照現行省對下體制規定為省級收入的企業總分機構(含廈門)繳庫辦法不變,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含滯納金和罰款收入)全額上繳省級國庫,不實行本辦法(已為跨外省市總分機構執行中央辦法)。包括金融、證券、保險、煙草、地方鐵路、移動通信、高速公路、電力等所屬企業和控股公司,省屬宣傳文化企業、原福建煉油化工有限公司、東南(福建)汽車工業有限公司、三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本部)、三鋼(集團)閩光股份有限公司等所屬企業和控股公司。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營業稅,增值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以及上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實行本辦法。
在中國境內未跨市縣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辦法,仍按原規定執行,不實行本辦法。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不實行本辦法。企業按本辦法計算有關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其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境外營業機構。
二、預算科目
適應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匯算清繳、退庫等工作需要,按照財政部已修訂的《2008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1類“稅收收入”中有關科目進行處理。
(一)新增10104款“企業所得稅”44項“跨市縣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科目說明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有關省制定的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分支機構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下設01目“國有企業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02目“股份制企業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03目“港澳臺和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99目“其他企業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科目說明均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二)新增10104款“企業所得稅”45項“跨市縣總機構預繳所得稅”,科目說明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有關省制定的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由總機構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下設01目“國有企業總機構預繳所得稅”、02目“股份制企業總機構預繳所得稅”、03目“港澳臺和外商投資企業總機構預繳所得稅”、99目“其他企業總機構預繳所得稅”,科目說明均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三)新增10104款“企業所得稅”46項“跨市縣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科目說明為“中央與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匯算清繳時,由總機構補繳的企業所得稅和按規定辦理的多繳稅款退稅。”
下設01目“國有企業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02目“股份制企業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03目“港澳臺和外商投資企業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99目“其他企業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科目說明均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四)新增10105款“企業所得稅退稅”36項“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退稅”,反映財政部門按“先征后退”政策審批退庫的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不包括按規定辦理的多繳稅款退稅)。
下設01目“國有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退稅”、02目“股份制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退稅”、03目“港澳臺和外商投資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退稅”、99目“其他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退稅”,科目說明均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三、稅款預繳
(一)預繳方式。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應根據核定的應納稅額,分別由總機構、分支機構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預繳方式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二)就地預繳。由總機構根據企業本期累計實際經營結果統一計算企業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并分別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分期預繳。
1.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稅額。每月或每季終了,由總機構根據各分支機構的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按上年)經營收入、工資總額和資產總額三因素,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40%在各分支機構間進行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所繳納稅款收入由中央與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攤時三個因素權重依次為0.35、0.35、0.3。當年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參與分攤;當年撤銷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不參與分攤。
分支機構經營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全部營業收入。其中,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收入是指生產經營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業經營收入是指金融企業取得的利息和手續費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經營收入是指保險企業取得的保費等全部收入。
分支機構職工工資,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及其他相關支出。
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除無形資產外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總額。
各分支機構分攤預繳稅款按下列公式計算:
某分支機構當期應預繳所得稅=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40%×該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
該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經營收入/所有分支機構經營收入)×0.35+(該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所有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所有分支機構資產總額)×0.30
2.總機構預繳稅款全額就地入庫。在通知分支機構預繳稅款的同時,總機構將統一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的60%向總機構所在地稅務部門申報預繳所得稅,所繳納稅款收入由中央與總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地方分享部分全額作總機構所在地收入。
四、預繳稅款繳庫程序
(一)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稅款由分支機構辦理就地繳庫。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4項“跨市縣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填寫“中央60%,地方40%(指省級或者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區級,下同)”。
(二)總機構就地預繳稅款由總機構辦理就地繳庫。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5項“跨市縣總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填寫“中央60%,地方40%”。
國庫部門收到稅款后,將其中60%列入中央級1010444“跨市縣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或1010445項“跨市縣總機構預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40%列入地方級1010444“跨市縣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或1010445項“跨市縣總機構預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
五、匯總清算
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統一由總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根據匯總計算的企業年度全部應納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境內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多退少補。
(一)補繳的稅款由總機構全額就地繳入當地國庫,不實行與分支機構所在地分享。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預算科目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填寫“中央60%,地方40%”。
國庫部門收到稅款后,按共享收入進行業務處理,將其中60%列入中央級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40%列入地方級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
(二)多繳的稅款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并按規定辦理退庫。收入退還書預算科目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填寫“中央60%、地方40%”。
國庫部門辦理時,按共享收入進行業務處理,將所退稅款的60%列中央級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及代碼,40%列地方級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有關目級科目。
六、其他
(一)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不實行跨市縣分享,就地繳庫。需要退還的所得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收入仍按現行管理辦法辦理審批退庫手續。
(二)稅務機關與國庫部門在辦理總分機構繳納的所得稅對賬時,需要將1010444項“跨市縣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1010445項“跨市縣總機構預繳所得稅”、46項“跨市縣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設的目級科目按級次核對一致,稅務機關應在對賬報表下增設上述三個項目。
(三)本辦法實施后,繳納和退還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仍按原辦法執行。
(四)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