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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分解銷售收入的稅收籌劃與風險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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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長春某房地產開發企業新建小區商品房銷售,平均售價4000元/平方米 。該小區政府公布的平均售價2600元,最大面積不超過144平方米,分解銷售收入后房屋售價2500元,裝璜費1500元。 1、房地產企業涉稅:開具銷售不動產發票2500元, A、營業稅及城教=2500 ×5.5%=137.5 B、預繳土地增值稅=2500×0.5=12.5 2、 裝璜企業涉稅: 開具裝修發票1500元(裝璜企業不涉及土地增值稅) 營業稅及城教=1500 ×3.3%=49.5 兩家合計繳稅 199.5 如果不這樣操作房地產實打實地買房涉稅: 營業稅4000×5.5%=220 土地增值稅 4000×1%=40 合計:260 差:260-199.5=60.5 如果該企業有100000平方米房屋,差605萬元稅錢。 3、買房人納稅應納契稅 2600×1.5%=39 如果不這樣:4000×3%=120 差:120-39=81(以100平方米計算:差8100元) 全體買房人合計少交契稅100000×81差810萬元 為什么要分解?那么房地產開企業有什么好處? 不是把利潤和省的稅都讓給了裝璜企業和買房人了嗎?簡單說房地產省了一點土地增值稅和一部分的營業稅差2個百分點。買房人一是差稅點,二是差絕對基數,就這么一籌劃,國家少了1400多萬元的財政收入。 達到這個效果的實質還需要: 一、裝璜企業必須實際是你的關聯企業,但表面不能體現是關聯企業,應該一點關系也沒有。并雙方具有嚴格的合同或協議,而且商品房的售價接近或略低于該小區政府公布的平均售價。裝璜企業必須在此基礎將發生的裝璜成本真實的體現,并具有合理利潤空間(依上例:裝璜成本應為1300左右)。裝璜成本由設計費、材料費、工時費組成。 二、在時限的確定:應確定一個時間為房屋完工(達到可以入住)時間,然后再發生裝璜成本。 三、最重要的一點:必須買房人與開發企業和裝璜企業分別簽訂協議或合同。正確的作法應該是: 1、期房預售時,就分別簽訂合同, 2、房屋完工(達到可以入住)時就分別簽訂合同。 四、還要與買房人講好,只要買我的房,就必須用我這個企業裝璜,這一點要體現在某個合同中,以免事后發生糾紛。 以上操作的風險: 1、如果裝潢企業不與購買人簽訂合同或協議,只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房人簽訂。 2、如果將房屋先裝修后等買房人來買。也不行。 3、這個裝璜企業千萬不能體現是關聯企業。 4、利潤的合理劃分不能偏離常規。 否則:稅務機關認為裝潢企業是你開發企業請的,發生的裝潢費用是開發企業的成本,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包括裝潢費用在內。如果這樣就慘了,不但沒少繳稅,還多了一個環節。 避稅與反避稅一直是稅務機關與納稅之間長期周旋的主題。稅收籌劃國家不反對。但必須合法合理,納稅人看了請斟酌,不可盲目效仿。稅務同仁看了請想轍。拿出依據反避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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