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中心應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全文廢止]規定,飲食店、餐館(廳)、賓館(家)、賓館、飯店等單位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的,仍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關于兼營行為的征稅法規征收增值稅。小型購物中心是賓館對外銷售貨物的賣場,銷售工藝品為賓館的兼營行為,所以應當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根據以上規定,該賓館的購物中心如果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且又是單獨納稅的兼營行為,應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規定,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對照以上規定,由于工藝禮品銷售業務不常發生,似乎可以適用第三類情況,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對此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是指非增值稅納稅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是指其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很明顯,小型購物中心日常以銷售貨物為主,是增值稅納稅人,增值稅應稅行為不是偶然發生,不符合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條件,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
納稅人需要關注的是,為避免涉稅風險,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后,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事項通知書》后及時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逾期未報送的,將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餐飲部不用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關于賓館餐飲部自行加工銷售糕點的納稅問題,要分清餐飲部糕點是隨餐飲消費時食用還是做好后單獨對外銷售。《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全文廢止]規定,對于飲食店、餐館(廳)、賓館(家)、賓館、飯店等單位發生屬于營業稅“飲食業”應稅行為的同時銷售貨物給顧客的,不論顧客是否在現場消費,其貨物部分的收入均應當并入營業稅應稅收入征收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也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按照上述規定,如果賓館將糕點在店內作為顧客餐費消費取得的收入部分,應按飲食業稅率繳納營業稅。
另外,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如果賓館餐飲部設有專門的糕點銷售窗口,或者賓館餐飲部把糕點推銷到超市等場所進行銷售,沒有伴隨著營業稅“飲食業”應稅行為,則是兼營行為,應該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如果賓館餐飲部兼營行為銷售額較大,達到標準用不用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呢?同樣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有關不用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納稅人的相關規定。賓館餐飲部為營業稅納稅人,且糕點銷售業務是賓館餐飲部不經常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雖然銷售額大,但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不認定一般納稅人。
賓館經營者應當關注的是,在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且接到稅務機關通知辦理認定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后,要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否則,將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報送上述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