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財產行為稅減免有關問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 2011.6.17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現就《河南省財產行為稅減免管理辦法(暫行)》第二十七條的修改內容公告如下:
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做出審批決定:縣(市、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做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期理由告知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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