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27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區局各派出機構,東風場區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精神,為了提高效率、簡化程序,對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審批權限作如下規定:
凡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年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在20萬元以下的(含20萬元)可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年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在20萬元以上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審核后報盟市稅務機關審批。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社會福利企業減免土地使用稅審批權限的通知》(內地稅字[2005]9號)同時廢止。
各盟市及主管稅務機關要對免稅企業按年度建立減免稅臺帳,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好有關減免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