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的規定,海關總署已取消“保稅工廠設立”行政審批項目,并廢止了相關規章。
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此前已按照保稅工廠管理的企業,其為制造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輔料、包裝物料和加工過程中直接消耗的數量合理的化學物品,仍予以保稅。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