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世界主要經濟體均面臨著經濟不確定以及財政赤字帶來的挑戰,運用稅收政策刺激經濟和增加稅收收入成為了世界各國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務。隨著跨國企業的經營模式與稅收籌劃安排日趨復雜,不斷涌現的稅收問題也引發了世界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深人研究和廣泛討論。本文列舉了目前世界的十大稅收熱點問題,希望對了解今后國際稅收的發展趨勢,以及中國的國際稅收工作有所裨益。
稅制改革與縮減赤字 在新一輪的稅制改革浪潮中,許多國家不約而同地以降低稅率為目標,藉以刺激經濟復蘇,其中以英國、日本、加拿大、德國等國為代表。當然,低稅率改革的推進仍然受到政府縮減赤字的制約,尤其是西方國家在2008年金融危機后,制定稅收政策將減少赤字作為重要考量。因此,各國在普遍降低稅率的同時,也通過各種方式擴大稅基,以彌補因降低稅率導致的財政收人的減少。如俄羅斯在2013一2015年的稅收政策基本方向草案中,計劃完善稅收體系,包括降低勞動和資本稅負,提高消費稅負,逐步取消壟斷企業的稅收優惠。同時,各國也將比從前更重視打擊企業濫用稅收優惠的行為。
超過150個國家實行增值稅稅制 根據2011年普華永道研究報告,目前全球已有超過150個國家實行增值稅稅制,另有7個國家考慮于2013年引入增值稅稅制。特別是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的成員國將引入統一的增值稅制度。日本也計劃2015年前分兩步將現今5%的消費稅(相當于增值稅)稅率提高至10%。
歐盟正在考慮在27個實施增值稅稅制的成員國中簡化增值稅申報管理。荷蘭也表示有意增強間接稅征管,以平衡雇傭稅減稅對財政收入的影響。
目前在我國日常的國際稅收征管工作中,除了在部分稅收協定中提及的關于航空和海運等的間接稅征稅權劃分外,主要是針對直接稅進行管理。在國際社會重視間接稅的進程中,我國稅務機關對間接稅涉及的國際稅收問題也應予以足夠的重視,如跨境電子商務,包括軟件交易中的增值稅/營業稅的征收,以及非居民企業在中國開展承包工程或提供勞務涉及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等問題。
增強國際協作 打擊跨國避稅 在20國集團峰會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的大力推動下,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成為了各國關注的重點問題,G20與OECD也呼吁各國加強在這一領域的合作,以解決日益嚴重的跨國企業跨境避稅問題。
2013年2月,OECD發布《解決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報告》,該報告不贊同各國采取單邊行動,并強調OECD將致力于推動國際間在該領域的合作與溝通,以找到合理的解決機制。
該報告呼吁全球統一行動,采取措施應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現象,可采取的措施包括:明確無形資產等轉讓定價規則,對電子商務中來源地規則進行明確或重新劃分,加強反避稅規則的執行效果,打擊稅收不透明的避稅地等。
各國稅務局之間的合作變得越來越緊密。過去,一國稅務機關往往要求他國稅務機關“配合”進行國際稅收征管。現在,“互相配合”越來越多地變成多國政府部門的“協同作戰”。隨著綜合國力的不斷提升,中國在國際稅收中扮演的角色也日益重要。作為傳統的資本辦理入國和所得來源地國家,國際合作打擊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現象總體而言對中國的稅收征管非常有利。中國加入國際聯合反避稅信息中心后,積極參與國際稅收征管也初見成效。今后,中國可以采取更為積極的態度,借助在G20中的影響力,更深層次地參與國際稅收規則的制訂,與其他國家合作打擊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活動,進一步提升我國的軟實力。
強化稅收主權 在強化稅收主權方面,美國通過加強稅收協定中利益限制條款的執行,來應對企業濫用稅收協定的避稅行為。比如,美國和德國在新簽訂的稅收協定中規定,對于在締約國一方財務透明,而在另一方國家不透明的納稅人,若居民國將該收入作為該國居民的收入,所得來源地國就需要作出對應調整。OECD正在對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條款修改征求意見。俄羅斯把受益所有人概念應用到其所認定的“背靠背”交易中,否定中間控股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并對類似安排征收預提所得稅。
近年來,中國在維護稅收主權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包括細化“受益所有人”概念、加強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管理,特別是境外間接轉讓股權的征管力度等。我們期待在今后的工作中,中國的稅務機關能進一步統一并明確包括一般反避稅規則在內的各項措施所適用的程序、條件和標準。在強調國際合作與協調的同時,更好地捍衛我國的稅收主權。
經濟實質和一般反避稅規定 為了應對跨國企業日益復雜與巧妙的避稅安排,各國稅務機關越來越多地在實踐中運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進行納稅評估。
俄羅斯稅務機關最近基于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作出裁定,包括打擊形式上不受資本弱化規定限制內的借款安排。英國政府于2013年3月發布了《財務法案2013》,引入了一般反避稅條款以打擊避稅和虛假稅務安排。美國稅法雖然沒有成文的一般反避稅規定,但是通過判例發展出一系列反避稅原則,稅務機關可以運用這些原則對企業的避稅交易提出質疑。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已有獨立的一般反避稅條款,但相對而言,執行的程序和條件仍不夠明確。我們認為,中國實施一般反避稅規則時,需注意以下幾點:一般反避稅措施是彌補稅法漏洞的最后一道防線,主要用來打擊不符合正常商業目的的避稅安排,而不是各級稅務機關增加稅收的手段;實
施一般反避稅規則必須尊重現行稅法的規定,例如,不應采用一般反避稅規則來改變稅法的來源地原則;實施一般反避稅規則必須對商業目的進行詳細考察,不能僅因安排減少了稅收就推斷交易不具有商業合理性,從而損害一般反避稅規則的適用基礎。
更嚴格的轉讓定價規定 目前,各國對于防止跨國企業利用轉讓定價進行避稅的措施日趨嚴格,在增加稅收的壓力下,轉讓定價似乎正在成為各國稅務機關實現稅收增收的突破口之一。
OECD在協調發達國家之間的轉讓定價立法管理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OECD所倡導的獨立交易原則已成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判定跨國關聯交易合理性的準則。然而,以中國、印度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已經不滿足于發達國家關于“獨立交易原則”的解釋方法,而是傾向于結合發展中國家各自的特點,對在轉讓定價管理與調查中如何適用獨立交易原則提出新的見解。
為了協調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對于轉讓定價可能存在的不同立場,聯合國下屬的國際稅收協調專家委員會開展了《發展中國家轉讓定價操作手冊》的編寫工作。國家稅務總局撰寫了《中國實踐篇》,較為系統地闡述了中國稅務機關在應用獨立交易原則的過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具有普遍意義并且非常棘手的問題、中國稅務機關對這些問題的觀點及解決這些問題的實際經驗。
筆者認為,這表明中國在轉讓定價方面已逐步從國際規則的追隨者變為規則制定的參與者。中國作為新興市場國家的主要代表,在轉讓定價領域中提出的觀點也日益受到國際社會重視。我們期待著中國繼續擴大在這一領域的話語權,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
加強對跨國企業離岸活動的監管 在監管跨國企業離岸活動方面,美國首先限制企業在海外設置從事盈利活動的分支機構。其他國家也緊跟美國的步伐。日本引入了新的“收益剝離”規定以限制海外關聯方利息費用在日本的扣除。
中國的稅務機關對“走出去”企業的稅收管理工作剛剛起步,在立法和實踐層面的經驗相對比較缺乏。但是中國的對外投資活動發展迅猛,這造成了中國在對“走出去”企業的稅收服務和管理方面相對滯后。筆者認為,中國應學習資本輸出國管理本國個人及企業離岸活動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盡快加強針對企業離岸活動的監管,規定“走出去”企業和個人的相關申報義務,積極利用稅收情報交換等手段,防止出現納稅人利用稅務機關不了解境外經營狀況而逃避納稅義務的情況發生。
企業納稅信息披露 美國在企業稅務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方面領先于世界其他國家。比如,近期媒體報道頗多的海外賬戶稅務合規法案中對于信息披露的要求、限制金融高管薪酬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要求在企業所得稅申報中披露不確定稅務事項,以及更嚴格地要求企業披露其所有權信息。最近,美國國內收入局希望通過罰款和其他強制手段對納稅人未完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進行懲罰。
中國稅務機關獲取納稅人的信息一般依靠《稅收征管法》中比較概括性的規定。我們希望目前正在修訂中的《稅收征管法》能夠對稅收信息披露進行規范。雖然細化提供信息的要求可能會對納稅人造成一定的負擔,但明確的規定也有利于約束稅務機關的行為,更好地保障納稅人的權益。
稅務主管當局在日常管理與審計過程中引入風險管理機制 目前許多國家及地區都在建立符合其實際情況的稅務風險管理模式。比如,英國稅務機關一直注重以風險為導向進行稅務審計和稽查,針對大企業的內部風險管理也考慮了風險導向的因素。澳大利亞稅務局為了管理大企業的稅務風險,要求大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填寫“申報稅務狀況”的表格,該表格可以反映一些以往只有在稅務審計時才會發現的稅務問題。澳大利亞稅務局還設計了一個被稱為“風險區別框架”的綜合性風險評估系統。美國國內收入局目前已經引入了一套完整的合規操作流程。設計這套流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企業涉稅信息的透明度以及在實時更新的信息基礎上完成稅務審計。
風險管理目前在我國的稅務征管工作中仍屬于探索階段。由于國際稅收管理對象的特殊性,利用風險管理的方法總結和識別稅收管理的重點,往往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筆者認為,在加強對高風險領域稅收監管的同時,對企業能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或行業中介能自律的事項,應盡量不預設事前審批制度,以提高行政效率。
提高納稅服務水平 為納稅人提供便利 簡化納稅人納稅申報手續和流程已經成為許多國家及地區稅務機關的目標。根據2011年普華永道對183個國家及地區進行的調查,超過60%的國家及地區已經或正在簡化納稅申報過程。另外,36%的國家及地區已經開始使用網上報稅和支付系統。
隨著金稅工程的實施,我國的稅收征管現代化不斷推進。然而,我們注意到,非居民的納稅申報還遠不如居民企業便利。由于非居民企業一般無需辦理工商登記(除代表處外),無法辦理網上自行申報。基于同樣原因,非居民企業在中國的銀行開設賬戶用以繳稅仍然不方便,也無法通過ETS進行網上扣款。這些均給非居民企業自行申報繳納稅款帶來不便。
在協定待遇申請上,目前中國的相關制度要求相對嚴格,納稅人需提供較多的資料。筆者認為,稅務機關可以借鑒國際經驗,簡化協定待遇申請,這樣既能減輕稅務機關的壓力,又可以使納稅人方便快捷地享受協定待遇,進一步提高中國在國際投資市場的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