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總機構A企業2013年8月因年應稅服務收入超過500萬元,被認定為“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A企業在經營地點已成立一家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經營酒店業務,分支機構和A企業都有單獨的稅號。
“營改增”試點前,酒店每月將小賣部收入按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稅率3%繳納增值稅。
“營改增”試點后,總機構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分支機構是否也變成一般納稅人?其小賣部收入是否應按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所述情況,分支機構取得了非法人執照并辦理了稅務登記,已成為獨立納稅人,在這種情況下,小賣部收入(如未再辦理營業執照)也是酒店總收入的組成部分。
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因此,小賣部的收入應屬增值稅應稅項目,是否辦理一般納稅人,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第五條規定,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綜合上述規定,所述內容中的小賣部,在銷售金額未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時,仍按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待銷售額達標時,可單獨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事項,不受總機構的影響。
擴展閱讀—— 日常稅收征管中,少數稅務干部常常會在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如何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問題上爭論不休,甚至還會做出錯誤的行政審批決定,給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和浪費,同時也給國稅部門的良好形象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而且要是這樣下去,我們再不引起足夠重視的話,可能還會承擔行政敗訴的結果。為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自己平時的工作實踐,就這一問題作如下總結。
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實行統一核算(即分支機構為非獨立核算單位,如獨立核算,則可根據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是否達到認定標準來認定),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但須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其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如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則無需提供上述證明)。但分支機構屬小規模商業企業(即年應稅銷售額180萬元以下)的,該分支機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具體按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國稅發明電[2004]62號文件規定執行)。 總機構不是增值稅納稅人,其分支機構從事增值稅應稅業務,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分支機構可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說明:不要說總機構不是一般納稅人,就是其不是增值稅納稅人,其分支機構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照樣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總、分支機構在同一縣、市,其分支機構非獨立核算,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如分支機構獨立核算、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可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總結:是否具備法人資格無關緊要,關鍵是看其是否獨立核算及是否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
補充:總分公司體制的,分公司為非法人企業,是否獨立核算由總公司決定;母子公司體制的,子公司是法人企業,為獨立核算單位。
法人--- 企業法人:公司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企業、母子公司制的母、子公司、總分公司制的總公司 非企業法人:機關(立法-權力、行政、司法、軍事)法人 事業(學校、醫院)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
企業---法人企業---公司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企業、母子公司制的母、子公司、總分公司制的總公司:全部為獨立核算單位 ---非法人企業---總分公司制的分公司:是否獨立核算由自己決定)
核算形式(納稅人自主決定): 獨立核算 ---自負盈虧 ---統負盈虧
非獨立核算 獨立核算與法人資格之間的關系(聯系與區別):具有法人資格的一定是獨立核算的,但獨立核算的不一定具有法人資格。因為獨立核算是法人成立的必備條件之一,同時是否獨立核算是納稅人自主決定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