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境內公司A接受境外公司B的委托,為境外公司B將在中國成立的境內子公司C提供財稅咨詢、法律、政府聯絡咨詢等服務,從B公司收取款項。A公司提供的上述服務是否屬于“營改增”出口應稅服務的免稅項目?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1所附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第二條第(六)項規定,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3.咨詢服務,是指提供和策劃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議的業務活動。 根據上述規定,境內A公司接受境外B公司委托,為B公司尚未成立的境內子公司C提供財稅咨詢、法律、政府聯絡咨詢等服務,從B公司收取的款項,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范圍。由于A公司的實際經營活動均發生在境內,不屬于免稅項目。 另外,A、B、C公司之間的業務操作方式在C公司成立之前沒有問題,但C公司成立后,應由A、C公司直接簽訂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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