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每年按權益法計入的投資收益和投資損失是否應計入和抵減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納稅申報表上如何體現? 答:《企業會計準則——長期股權投資》第十條規定,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后,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第十一條規定,投資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企業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后,會計上采用權益法核算持有期間的投資損益;而稅法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因此,會計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與稅法存在差異,應調減應納所得額,匯算清繳時填入附表三第7行“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損益”,按稅法規定確認的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匯算清繳時填入附表五第3行“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因此,企業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損失,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匯算清繳時填入附表三第7行“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損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