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的通知
深國稅發[2011]180號
各區國家稅務局,各基層分局,海洋石油稅收管理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2011年第64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征收前臺在受理企業申報繳納2012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稅款時,對未按規定使用新申報表的,應告知企業;繳納2011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稅款,則使用原來的納稅申報表。
二、各單位要及時組織業務人員學習,掌握新申報表的內容、含義和邏輯關系及填報方法等。
三、各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加大宣傳力度,保證廣大納稅人及時了解和掌握新申報表的適用范圍、填報要求、政策變化等。
四、CTAIS系統、網上申報等信息化程序的修改由市局負責落實,紙質表單由印刷服務中心負責印制。
五、在執行中如遇問題,及時向市局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