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稅資格審核認定管理辦法為貫徹落實《關于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2]54號)(以下簡稱《通知》),特制定本辦法。
一、《通知》第二條認定條件的說明
(一)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總額以上一年度審計報告中年末總資產數額為準。
(二)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發展、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服務等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科技活動的人員、相關專職科技管理人員和為上述科技活動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等科研輔助的直接服務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須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
(三)專職人員是指與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員。兼職人員是指在本單位從事有報酬活動的外部人員。人員數量以上一年年末人數為準。
二、免稅資格審核認定的程序
(一)民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在每年2月底前向科技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免稅資格申請,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按照《通知》所列條件和本辦法進行審核認定,對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免稅資格證書,同時將合格單位名單抄送同級財政、海關和稅務部門。
(二)獲得免稅資格證書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按照《通知》第五條規定,在有關科教用品進口前,向其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辦理減稅備案和減稅審批手續。
三、需要報送的材料
申請單位應當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稅資格審核表》;
(二)加蓋上一年度年檢合格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
(三)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和審計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四)上一年年末專職和兼職人員名冊(包括姓名、學歷、職稱、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期限、聯系方式等),并對專業技術人員予以標注;
(五)審核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復審
(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每兩年對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免稅資格復審一次。
(二)復審時重點對已獲得免稅資格單位的非營利性質、依法納稅及免稅進口物品使用情況等進行實質性審查,申請復審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提供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已享受進口科教用品免稅政策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對復審通過的單位,以公告形式公布名單,名單抄送同級財政、海關和稅務部門備案。
(四)在資格審核認定和復審過程中,審核部門可到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查閱有關資料,了解情況,核實申報材料的真實性。
五、監督檢查
(一)財政部會同科技部、民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實際需要,隨時對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二)已經獲得免稅資格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如經查實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資格、違規分配資產或利潤、偷稅、騙稅或者將免稅進口物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行為的,按照《通知》第七條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