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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國稅函[2009]231號 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稅務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2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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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稅務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通知贛國稅函[2009]231號 2009-07-22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更好的發揮稅務中介機構的鑒證和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企業所得稅征管實際,現對我省國稅機關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向主管稅務機關附送稅務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的鑒證范圍(一)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凡發生下列事項,應附送稅務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1.企業資產損失。納稅人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應附送稅務中介機構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的鑒證報告等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對未按規定報送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2.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后,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應附送稅務中介機構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鑒證報告。對于未按規定報送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二)除上述條款規定外,凡發生下列事項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可以附送稅務中介機構鑒證報告。1.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含)的納稅人,附送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2.當年彌補虧損的納稅人,附送所彌補虧損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以前年度已就虧損額附送過鑒證報告的不再重復附送;3.本年度實現銷售(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附送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證報告。企業所得稅涉稅鑒證報告是指具有法定資質的稅務中介機構依照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對納稅人涉及企業所得稅稅款繳納的事項,按照規定的工作流程、報告格式及有關要求出具的書面報告。二、涉稅鑒證資格的必備條件由于涉稅鑒證業務涉及到國家稅收利益,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因此必須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實行嚴格的行業準入制度,未經授權和批準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不得從事各項涉稅鑒證業務。具備涉稅鑒證資格的稅務中介機構是指經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或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批準依法設立,接受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管理,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事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并同時符合如下要求:稅務師事務所內部機構及管理制度規范,財務核算健全,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和信譽,近三年中未發生過違法違規行為,能較全面掌握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能夠對企業的納稅和財務情況做出全面公正的評價。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進行核實后,在報刊或行業網站上公告可以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名單,并通知各設區市國稅機關,由其在各縣(市)區國稅局辦稅服務廳向納稅人公布稅務中介機構信息。三、涉稅鑒證的注意事項與要求(一)對稅務中介機構的要求1.稅務中介機構應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要嚴格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稅務代理業務規程(試行)》的相關要求,按照規程中提供的《稅務代理委托協議示范文本》與委托人簽訂稅務代理委托協議書。稅務委托代理協議中的當事人一方必須是經確認的稅務中介機構,不得以個人名義直接接受委托,執業人員承辦業務須由稅務中介機構委派。2.稅務中介機構在涉稅鑒證工作中,要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須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準則(試行)》等規定,應準確、完整、規范地記錄實施工作的過程和結果,工作底稿要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稅務師代理工作底稿(企業所得稅)》的要求,出具的鑒證報告要符合各相關準則的具體規定。3.稅務中介機構如未正確履行職責或超過稅務審核權限,違反稅收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外,稅務中介機構須依照法律法規和雙方的有關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稅務師事務所在承攬業務時,要堅持自愿委托的原則,不得依靠和拉攏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嚴禁進行權力和利益交換,嚴禁搞強制代理、指定代理或變相指定代理。(二)對稅務機關的要求1.各級稅務機關應依法支持稅務中介機構開展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的代理工作,進一步發揮稅務中介機構在企業所得稅工作中的作用,要指導和監督稅務中介機構的執業行為,注重發揮稅務中介機構協稅護稅辦稅作用,促進我省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健康發展。2.對稅務師中介機構承辦的涉稅鑒證業務,稅務機關要對鑒證報告進行審查,對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對不符合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不予承認。對不符合資質條件、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稅務機關一律不予認可。3.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確保監管工作取得實效。應對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開展涉稅鑒證業務的質量情況進行抽查,并將抽查結果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對在從事涉稅鑒證業務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各地稅務機關應報請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取消其從事涉稅鑒證業務資格,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對其作出不予執業備案、注銷執業備案或收回執業證處理,并按《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進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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