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企業對職工的誤餐補助發放普遍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誤餐補助名義按月按標準隨工資固定發放給職工的補貼;另一種是對因異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響正常就餐時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計算發放給職工的誤餐補助。這兩種模式的誤餐補助在補助性質、稅收政策及會計核算上有一定的區別,下面對其作一簡要分析。
一、兩種模式誤餐補助性質的判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應付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同時《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通過以上文件規定,可見第一種模式即企業按月按標準隨工資固定發放給職工的誤餐補助,實際是企業支付給職工一定金額的貨幣補貼,是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屬于職工工資總額范疇。
《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賬務處理》規定,管理費用,包括企業的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薪酬、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污費等。
日常會計核算中,差旅費是指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而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購買車、船、火車、飛機的票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其他方面的支出。一般情況下,單位補助出差伙食費就不再報銷外地餐費,或者報銷餐費就不再補助出差伙食費。
可見第二種模式即對因異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響正常就餐時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計算發放給職工的的誤餐補助則屬于差旅費的核算內容,在會計科目上屬于管理費用中的公司經費。
二、兩種模式誤餐補助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上述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可見從企業所得稅角度分析,不管是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誤餐補助,還是屬于管理費用差旅費核算內容的誤餐費,只要是真實、合理的支出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兩種模式誤餐補助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2號)補充規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可見,對于第一種模式發放給職工的誤餐補助,應并入職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由企業單位代扣代繳;而對于第二種模式發放給職工的誤餐補助則不計征職工個人所得稅。
四、兩種模式誤餐補助的會計核算 關于誤餐費補助標準,各地、企業和事業單位有不同的計算標準,要按有關規定標準執行,企業單位在稅務機關有備案登記的,要按備案限額標準執行。
對于第一種模式發放的誤餐補助,在會計核算上屬于職工工資總額內容,企業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誤餐補助確認為負債,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是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誤餐補助,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勞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 二是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誤餐補助,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借記“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 三是其他誤餐補助,計入當期損益,借記“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誤餐補助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貸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
對于第二種模式發放的誤餐補助,在會計核算上屬于職工差旅費內容,隸屬于管理費用中的公司經費,在實際工作中由有關人員填制差旅費報銷單,計入當期損益。即借記“管理費用——公司經費(差旅費)”科目,貸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
作者單位:浙江省江山市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