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稅務機關對某學校2013年度納稅情況進行稅務檢查,發現該學校2013年向部分學生收取了擇校費和贊助費,學校認為這部分收入是免稅收入并未申報繳納營業稅。稅務機關經核實確定被收取擇校費和贊助費的學生都在該校接受教育,因此,這部分收入不屬于免稅收入,要求學校按規定補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
稅法分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六條規定:“問:學校取得的贊助收入是否征稅?應如何征稅?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凡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而所謂‘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根據以上規定,對學校取得的各種名目的贊助收入是否征稅,要看學校是否發生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學校如果沒有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贊助收入系屬無償取得,不征收營業稅;反之,學校如果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贊助收入系屬有償取得,應征收營業稅。
這里需要附帶說明的是,不僅對學校取得的贊助收入應按這一原則確定應否征收營業稅,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取得的贊助收入也應按這一原則確定是否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