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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國稅發[2009]117號 北京市轉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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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國稅發[2009]117號 2009.6.11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09]88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市征管實際情況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權限問題 (一)除國稅發[2009]88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資產損失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審批外,其他資產損失由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以下簡稱各局)按照國稅發[2009]88號的規定進行審批。對于各局單筆審批金額在5億元以上的資產損失應報市局備案。 (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其發生的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二、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資產損失時,應按國稅發[2009]88號的規定報送相關證據材料,并提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書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表》(表式詳見附件一)各一份。 三、負責審批資產損失的稅務機關,作出審批決定的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審批決定的,可以按照國稅發[2009]88號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適當延長。 四、國稅發[2009]88號第十七條中“單筆數額較小”是指單筆數額在2萬元(含)以下的應收款項。 五、各局應采取各種方式抓緊對納稅人開展政策的宣傳、輔導工作,明確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嚴格按照國稅發[2009]88號的規定和相關要求做好審批工作,并建立相關臺賬(臺賬樣式詳見附件二),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六、各局應對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經稅務機關審批扣除的資產損失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情況作出書面意見。 附件 [1](XXXX年度)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情況臺賬 [2]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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