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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農村住房災后重建有關契稅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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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農村住房災后重建有關契稅問題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2010年第1號公告 2010-10-0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抓緊做好農村住房災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10]225號)規定,現對農村住房災后重建有關契稅問題公告如下: 因災倒房、嚴重危房和受地質災害威脅需重建住房的農戶(以下簡稱“重建對象”),其退出原舊宅基地后到所在縣(市)購買住房的,重建對象首次購買普通住房,免征契稅。重建對象享受優惠政策每戶限一套。 農村住房災后重建對象認定工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抓緊做好農村住房災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10〕225號)相關規定執行。 此公告自閩政辦〔2010〕225號文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抓緊做好農村住房災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閩政辦[2010]225 號 2010.8.9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貫徹省委八屆九次全會精神,加快落實《福建省農村住房災后重建實施方案》(閩政文〔2010〕228號),抓緊做好農村住房災后重建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核實重建對象 (一)抓緊認定重建對象。因災倒房戶,由縣級民政部門認定;因災嚴重危房戶,是指其住房因災達到C級以上危房,由縣級建設部門組織鑒定,民政部門審核認定。 因受地質災害威脅的搬遷戶,是指受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威脅的農戶,具體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認定。根據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具體情況,由各設區市確定采取搬遷避讓或工程治理。能夠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隱患的,可不進行搬遷。對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由鄉鎮政府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查、編制項目建議書和治理方案,經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后,報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對批準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省里根據受益戶數,按每戶5000元的標準安排補助資金,撥付給鄉鎮政府,專項用于工程治理,補助資金從省級財政安排的地災防治等國土專項資金中支出。 受災前已建新房或另購住房的,受災前無人居住的舊房因災倒損的,房屋有一定損壞但修復加固后仍可居住的,不列為農村住房災后重建對象。 (二)建立重建對象檔案。對經審核確認的重建對象,要逐戶登記造冊、建檔立卡,一戶一檔。重建檔案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管理。重建檔案內容應包括:受災戶重建申請、戶籍和家庭人口證明、戶主身份證復印件、因災倒房證明、因災嚴重危房鑒定證明、因地災威脅搬遷證明、計生戶和少數民族戶證明、無其它住房證明、拆除危舊房退宅還耕承諾書和重建對象審核審批公示情況等。 (三)按時上報重建計劃。各地在確定重建對象時,一定要如實確認,不虛報、不搭車。各設區市要在今年8月底前向省政府正式上報災后農房重建計劃報告,報告中要明確重建任務總數、分類情況和完成時限等,省政府以此作為下達省級補助資金和檢查驗收的依據。 二、提高選址規劃設計水平 重建選址既要有利長遠發展,又要確保永久安全,盡量靠近縣城、集鎮和工業園區,充分利用現有基礎設施等公共服務資源。重建規劃、設計要與縣域城鎮體系規劃、鎮鄉村莊規劃相銜接,充分結合小城鎮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結合當地產業基礎、人文風貌、建筑風格,體現特色,優化布局,不留遺憾。集中重建點的規劃、選址、設計方案,要在專家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由設區市、縣(市、區)政府嚴格把關、審定。 三、加強重建方式引導 (一)引導集中重建。各級要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在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的基礎上,通過算經濟賬、環境賬、安全賬,引導更多重建戶參加集中重建、統規統建。安置20戶以上重建戶的集中重建點享受集中重建相關政策(含地災點搬遷補助)。不論采取統規統建還是統規自建,都必須做到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配套、統一外觀,把集中重建點建設成為小城鎮和新農村建設的示范小區。 (二)調整造福工程指標。各地對2010年造福工程指標下達后尚未落實到戶的,要調整用于2010年災后農房集中重建,不足部分從下一年度指標中提前安排。 (三)做好分散重建指導。在抓好集中重建的同時,對分散重建工作,在選址、設計、施工、質量監督、建材采購等各個環節要給予指導、協調和幫助。 四、鼓勵引導受災農戶到城鎮購買住房 對因災倒房、嚴重危房和受地質災害威脅需重建住房的農戶,其退出原舊宅基地后到所在縣(市)購買住房的,除執行《福建省農村住房災后重建實施方案》規定的政策外,還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對重建對象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稅,免收土地、房屋登記費。對首次購買普通存量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續費。 (二)加大對重建對象購房的信貸支持力度,對其購買首套普通住房的,購房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最優惠政策。 (三)對重建對象購買成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直系親屬可將戶口遷入城鎮落戶,其醫療、社保、教育享受城鎮居民的同等政策。 (四)重建對象享受優惠政策每戶限一套。屬因災倒房、嚴重危房的重建對象,由本人申請、村委會證明,經鄉鎮(街道)審核后,由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符合條件的重建對象證明;屬受地質災害威脅的重建對象,由本人申請、村委會證明,經鄉鎮(街道)審核后,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符合條件的重建對象證明。 五、用好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 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是解決農村住房災后重建“地從哪里來、錢從哪里來”的有效辦法,是城市支持農村、促進城鄉統籌的有效辦法。各地要認真學習政策、用好政策,熟練掌握操作流程。要鼓勵、組織群眾拆除舊宅退出原宅基地,復墾為耕地,獲取增減掛鉤收益。增減掛鉤所得收益各級政府不得截留、不得挪用,要全部用于災后住房重建,其中大部分應按照宅基地面積的增減情況,發放給群眾作為建房補助,真正讓群眾受益。舊宅基地復墾耕地要嚴格標準,保證質量,經得起驗收。 六、組織群眾投工投勞 各級要做好群眾宣傳發動工作,引導群眾自力更生,不等不靠,積極主動投工投勞,增加收入;當地政府、村委會要做好組織協調和技能培訓工作,為群眾到工地就業牽線搭橋;施工企業在集中重建點“三通一平”、建材運輸、房屋建造等方面的用工,要優先安排使用當地勞動力,特別是受災戶勞動力,并做到按勞付酬,及時兌現工資。 七、嚴格控制工程造價 各地要采取統一定貨集中采購建材、減少中間環節、加強價格監管等辦法節約建材成本;通過招標、減免規費、企業讓利等方式降低建設成本;通過對口援助、部門支持、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資金,盡量減輕群眾負擔。 八、保障群眾知情權 各地要通過廣播電視、宣傳欄、印發宣傳材料等多種形式把重建各項政策宣傳到位。重建過程要陽光操作,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對重建對象確定、補助資金發放、增減掛鉤資金使用等重要事項,要及時在鄉、村兩級公示,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切實保障群眾知情權。要成立有重建戶代表參加的災后重建理事會,參與重建工作決策和監督。 九、加強考核評比監督 (一)嚴格落實責任。各級要加強領導,一把手親自抓,切實負起災后重建工作組織實施的責任。每個集中重建點都要明確責任領導和工作班子,協調解決重建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掛鉤領導要深入一線,加強指導督促。 (二)加快重建進度。各地要嚴格按照既定的目標任務倒排工作計劃,細化工作措施,在確保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重建進度,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重建任務。 (三)加強檢查督促。各地要結合“創先爭優”活動,建立重建工作考評機制,量化考核辦法。在重建過程中,各地要嚴格執行一旬一報制度,及時將重建進展情況和工作動態等重建信息,逐級匯總后上報省民政廳和有關部門,省里將定期向全省通報。省直相關部門要組織檢查小組,定期檢查各地重建進展情況。 (四)形成工作合力。省民政廳牽頭負責全省災后農房重建的情況溝通、信息匯總等工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建、農辦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確定聯系處(室)和聯絡員,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協調相關工作。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農村住房災后重建工作,切實做好重建戶的信貸服務。各地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整合力量,共同推進農村住房災后重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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