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日后增值稅稅率調整進行調整,目前網絡上流傳著兩條涉稅謠言,小汪來分析下
謠言一:一般納稅人企業四月底之前一定要將所有進項發票進行認證抵扣,新政五月一號之后不能抵扣了,荒唐理由五顆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第一,納稅人自2017年7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是360日,稅率的變更不會導致認證期限的變化。第二,納稅人抵扣的是稅額,而不是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上的稅額才是申報抵扣的內容。第三,納稅人2018年5月1日前抵扣了稅款是納稅人實際支付的款項(含稅價),并沒有因此占了國家的便宜。
謠言二:同時4月底前確保發票不要開錯,因為4月底之前開具的發票在新系統五月一號之后是不能開紅字發票的,荒唐理由四顆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根據上述規定:第一,紅字發票的開具是由信息表的生成校驗后直接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稅率的變化不會導致信息表的內容變化,所以稅率變化后,5.1以前的發票在5.1以后沖紅,紅字發票稅率還是和原來的藍字發票稅率相同。第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判斷適用新老稅率的標準,按照稅法不溯及以往原則,之前的業務重開藍字發票還是適用原來的老稅率,在之前的稅率13%調整為11%時,也是按照此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