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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地稅發布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管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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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下稱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近日,吉林省地稅局制定了《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下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k法中提到的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即:從量計征的貨物數量)或所得額(下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對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可實行定期定額征收。 辦法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核定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單位進行。應按國務院規定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范圍,分別核定其所管轄稅種的定額。各級地稅機關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對國地稅共管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按國稅機關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進行計算征收;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按核定的定額進行計算征收。各級地稅機關應加強與國稅機關的協調、配合,共同制定聯系制度,保證信息渠道暢通。有條件的地方可聯合核定定額?! ≈鞴芏悇諜C關應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典型調查表》。典型調查戶數應不低于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稅務機關應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悇諜C關按核定程序核定定額,對未達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應送達《未達起征點通知書》。未達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月實際經營額達到起征點,應在納稅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并繳納稅款。連續三個月達到起征點,應向稅務機關申報,提請重新核定定額。對于定期定額戶提請的和稅務機關發現的,稅務機關均應按辦法有關規定重新核定定額,并下達《核定定額通知書》。 定期定額戶應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定額戶負有納稅申報義務。采用數據電文申報、郵寄申報、簡易申報等方式的,經稅務機關認可后方可執行;經確定的納稅申報方式在定額執行期內不予更改。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可不辦理申報手續。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在未接到稅務機關送達的《核定定額通知書》前,應按月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ㄆ诙~戶(實行簡并征期的除外)定額執行期內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幅度較大,在20%以上的,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就當期全部應稅收入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填制《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納稅分月匯總申報表》,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所應繳納的稅款減去已繳納稅款的差額補繳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匯總申報的具體申報期限為定額執行期屆滿后的三個月內。實行簡并征期的定期定額戶,在簡并征期結束后也應按上述規定辦理分月匯總申報。 定期定額戶可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凡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定期定額戶,應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其賬戶內存款應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為保證稅款及時入庫,其存款入賬的時間不得影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納稅期限內將其稅款劃繳入庫。其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稅務機關按逾期繳納稅款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 《ㄆ诙~戶的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后,超過定額的應計算繳納稅款。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得也應按規定計算繳納稅款?! “从欣诙愂湛毓?、方便納稅的原則,縣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零星分散、異地繳納和集貿市場的稅收。稅務機關與代征單位必須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并向代征單位頒發委托代征證書?! 《ㄆ诙~戶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并征期。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行期,簡并征期的稅款征收時間為最后一個納稅期?! 《ㄆ诙~戶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稅款的,其完稅憑證可到稅務機關領取,或到稅務機關委托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領取。稅務機關也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郵寄送達,或委托有關單位送達。 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三個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20%的,應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對于定期定額戶提請的和稅務機關發現的,稅務機關均應根據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 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20%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三個納稅期超過定額20%的,稅務機關應重新核定定額?! 《ㄆ诙~戶分月匯總申報時,月申報額高于定額又低于當期申報幅度(20%)的應納稅款,在辦法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納稅不加收滯納金。對實行簡并征期的定期定額戶,其按定額所應繳納的稅款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納稅不加收滯納金。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內停業的不需向稅務機關進行分月匯總申報。定期定額戶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在注銷前向稅務機關進行分月匯總申報并繳清稅款?! 《ㄆ诙~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給予答復,按辦法規定重新核定定額或下達《不予變更納稅定額通知書》。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也可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不予變更納稅定額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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