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征收教育費附加兩個政策問題的批復[全文失效]財稅地字[1986]6號 1986-06-23 廣東省稅務局: 你局(86)粵稅三函字第031號文收悉.對你局提出征收教育費附加的兩個政策問題答復如下: 一,國務院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中關于"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產品的單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是指直接生產卷煙(包括雪茄煙,煙絲)和收購煙葉繳納的產品稅,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不包括這些單位生產或經營其他產品以及零售環節所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
二,對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的單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是考慮到這些單位的實際負擔能力而采取的一種照顧政策,并不是從適用稅率的高低出發的.對生產其他高稅率產品的企業,不應減征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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