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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境外轉包建筑工程勞務營業稅如何繳納?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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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單位下屬工程建設公司從事地面施工、道橋建設等建筑工程施工勞務。2009年6月承包了四川某公司轉包的伊朗油田地面設施工程,并與該四川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地點在四川,工程施工地點在伊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三條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筑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請問針對我單位這種承包轉包工程,但在境外提供建筑施工勞務的情況是否免征營業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筑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提供的建筑業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公司在境外提供建筑業勞務,按規定可以暫免繳納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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