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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收稅收滯納金的特殊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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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稅收滯納金加收的一般原則,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但是,基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和特殊情形的考慮,稅法中又出臺了一些例外性規定,理解和掌握好這些特殊條文可以幫助納稅人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支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將稅務機關的責任進一步明確為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這是以法律、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的不加收滯納金的法定情形,對征納雙方具有很強的約束力。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明確了延期繳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的原則: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納稅的,在批準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如果最終未獲批準的,仍將從稅款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因此,納稅人在申請延期納稅稅款時應嚴格對照延期納稅的法定條件認真進行考量。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特別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一百零九條進一步明確:特別納稅調整應補征的稅款及利息應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入庫。逾期不申請延期又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上述法條和規定釋放的信息是:特別納稅調整補稅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入庫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滯納金;但如果未在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入庫的,將轉執行加收滯納金的規定,這樣納稅人會承擔更大的經濟負擔。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因此,欠繳的稅款將因破產申請受理這一事件而停止繼續加收滯納金。當然,能夠適用這一規定的納稅人范圍較窄,只針對于進入破產程序的納稅人。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86號)規定:對于2009年5月31日后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稅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這一臨時性規定的出臺主要是基于個別稅收政策在新舊轉換時銜接不明,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只適用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人如果不注意適用的時間界限,也將可能面臨稅收風險。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這表明,稅法對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在滯納金問題上作了照顧性處理。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國稅函發[1995]593號文件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規定: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但是,如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事前相互串通,故意不扣繳個人所得稅的,仍然可能面臨其他的法律風險。 九、《關于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7號)、《關于豁免內蒙古東部地區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9號)規定:凡符合通知規定的各類企業,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的各種工商稅收(含教育費附加,不含農業稅、牧業稅、農業[林]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和關稅)及滯納金均納入豁免范圍。應注意的是,豁免的滯納金應嚴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圍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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