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地稅函〔2014〕818號 2014.12.12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稽查局:
近期接到部分市、縣、區局來函就法院裁定(判決)或行政確權方式取得的房產再轉讓,其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如何確定的請示,希望省局予以明確。為進一步明確轉讓舊房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有關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對通過法院裁決(判決)或行政確權方式取得但無法提供發票的房產,再次轉讓時,可按法院裁定(判決)書或房地產項目轉讓稅收專用證明確定的金額確認購置成本,比照財稅[2006]21號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本通知下發前,稅務機關已作出結論的,不再調整。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