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從證監會“審核意見”看IPO審核中的5大典型稅務問題(2016最新案例) |
發布時間:2016/9/26 來源: 閱讀次數:1761 |
|
編者按:IPO審核過程中,涉稅問題一直都是證監會等監管機構核心關注的問題之一,本文華稅律師通過分析證監會審核意見,總結了5大IPO中的重點稅務問題,并給企業提出建議和意見。
通過分析2016年以來的證監會的審核意見,對審核“未通過”、“通過”企業實際情況的分析,華稅發現以下五大稅務問題需要引起IPO企業的充分關注,并未雨綢繆,做好規劃和應對措施,以順利實現上市目標。
一、IPO前臨時補稅
最新案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2016年第39次發審委會議于2016年7月1日召開,北京數字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獲通過。發審委會議提出詢問的主要問包括:2015年1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出具了《稅務處理決定書》(海國稅稽處[2015]136號),認定發行人需補繳報告期稅金377.83萬元,并補繳滯納金116.91萬元。招股說明書還披露了《原始申報報表和申報報表的差異審核報告》(致同專字(2015)第110ZA3245號),該報告顯示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合并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總額調整493.94萬元、負債總額調整5,749.95萬元、股東權益調整-5,256.01萬元。請發行人代表:說明上述補交稅金、滯納金及會計差錯產生的原因及整改措施。請保薦代表人:(1)說明在輔導過程中是否關注到上述會計差錯;(2)對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運行是否有效發表核查意見。
華稅解讀:
IPO前臨時補稅普遍存在,主要有兩大原因:一是清理歷史欠稅、漏稅,二是帳外收入賬內化,以滿足上市公司透明合規的要求。一般而言,對于少量且能夠合理說明的補稅,不會構成IPO的實質障礙,為了能夠提高信息的公信力,也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說明意見。但是,對于大額且不能合理說明甚至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的補稅行為,將難以通過審核。
二、虛開發票等違法行為
最新案例:
2014年7月,中國證監會公布了四川百利天恒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百利藥業)招股書申報搞,百利藥業擬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招股書稱,2012年10月18日到2013年7月9日,因百利藥業供應商四川省樂山市健康藥業有限公司(健康藥業)涉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成為國稅總局督辦案件,成都市國家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對百利藥業的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2013年11月4日,該局下發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健康藥業2010年4月到2012年4月向百利藥業虛開了36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規定,對這些發票作進項轉出,追繳其少繳納增值稅421.53萬元。同時,2013年1月29日至2014年5月19日期間,成都市國家稅務局第二稽查局還對百利藥業2010年到2012年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該局下發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公司在被檢查年度所列支的1.06億元會務費、辦公費所涉及的普通發票大部分為手工發票、只有少量是機打發票,經過協查回函部分發票不符合規定,但仍不能確定金額,故按4%應稅所得率征收百利藥業2010年至2012年的企業所得稅603.53萬元,并查補滯納金。
華稅解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行條件之一是:發行人最近36個月內不得有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另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發行條件之一是: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一般而言,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應把握違法行為的“重大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實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實踐中,下列違法行為應被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1、主管機關在行政處罰文書中已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的;2、根據國家或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制定的判斷標準,屬于重大違法行為的。
實務中,面對企業過往不合規甚至違法的涉稅事項,尋求主管稅務機關的支持不失為一條途徑,上述案例中,2014年6月3日,成都市溫江區國稅局出具證明,認為百利藥業取得這364份發票為善意取得,因此不對百利藥業行政處罰。華稅認為,任何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定和出具證明都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準確界定相關事項的性質,否則也難以通過證監會的核準。
三、稅收依賴問題
最新案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板發行審核委員會2016年第71次發審委會議于2016年5月4日召開,蘇州科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發)獲通過。發審委會議提出詢問的主要問題包括:報告期內發行人享受的稅收優惠金額占當期利潤總額的比例分別為51.06%、119.72%和58.10%。針對上述情況,請發行人代表進一步說明,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續性,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是否存在嚴重依賴。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結論、依據和理由。
華稅解讀:
可見,企業某一年的利潤總額全部來自于稅收優惠,也不必然被認定為稅收嚴重依賴而無法通過證監會核準,證監會關注的重點是稅收優惠的連續性,比如,2016年新的《高新認定管理辦法》發布后,在核心知識產權、創新能力等指標均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尤其強化了后續的監管。相關企業應該盡早規劃,保證稅收優惠的可持續性。
四、地方稅收優惠
最新案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2016年第48次發審委會議于2016年8月5日召開,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發)獲通過。發審委會議提出詢問的主要問題:發行人2006-2010年享受兩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基于外商獨資企業身份。發行人2011年10月變更為內資企業時,作為外商獨資企業的實際經營期限不滿十年,根據當時有效的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的規定,應補繳2006-2007年免征、2008-2010年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268萬元。請發行人代表:(1)說明發行人享受“兩免三減半”時的審批機關和適用的法律依據;(2)說明確認上述稅款金額的依據,進一步解釋未及時上繳上述稅金的原因和理由;(3)說明其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圳特區企業稅收政策若干問題的規定》來解釋其不需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不需要補繳稅款的法律依據。請保薦代表人:(1)說明補充提供的深國稅函[2016]363號文件是否構成發行人緩繳、免繳上述稅款的理由;(2)進一步分析發行人是否存在稅收追繳和處罰的風險,并對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表明確的核查意見。
華稅解讀:
法律法規雖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得越權變通稅收政策,但對于地方政府制定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且企業享受該稅收優惠的行為性質并無明確界定。從實際的案例來看,多數企業在招股說明書中,大膽承認地方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存在法律風險。但同時會強調以相關優惠為依據地方性規定所獲得,在當地普遍適用,發行人并無主觀過錯,因此不屬于重大違法行為。一般而言,發行人會取得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發行人在報告期內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證明。由于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缺乏法律法規支持,發行人享受的稅收優惠存在被主管部門追繳的風險。與未按規定繳納社保等其他問題的解決方式一樣,企業一般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如未來稅務主管機關要求補繳相關稅款,將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無條件補繳。
五、稅收優惠資格瑕疵
最新案例:
2014年6月27日,青島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能重工”)出現在了證監會IPO 預披露的名單上。據招股書顯示,天能重工于2011 年10 月31日獲得青島市科學技術局、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聯合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證書編號為GR201137100074。并且自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三年內(2011-2013 年)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天能重工在其招股說明書中也坦言,“2014年公司將進行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復審工作,如果公司高新技術企業復審未獲通過,則可能被追繳2011-2013年已享受的稅收優惠,且2014 年及以后年度將不能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將會對公司的盈利能力產生不利影響”。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據招股書披露,截至2013年12月31日,天能重工共有員工485人,其中技術研發人員為49人,占比僅為10.10%,很明顯天能重工在這一條件上與認證規定打了一個擦邊球。另外,天能重工??萍皩?埔陨蠈W歷的員工占比也僅為20%,這明顯與規定的比例相距甚遠,由此看來,天能重工并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資格。
華稅解讀:
以高新技術企業優惠資格為例,稅收優惠資格需要每年都要提交年度備案材料,否則有可能被取消高新資格,因此,稅收優惠資格的規劃和維持非常重要。尤其,我國稅收優惠逐漸從審批制調整為備案制,在原審批制下,即使稅收優惠政策適用錯誤,只要納稅人沒有編造虛假資料,責任都在稅務局方面。不可以定性為偷稅,不可以處以罰款、滯納金,只能追征之前三年的稅款。在備案制下,即使納稅人沒有編造虛假資料,也往往因為對于稅收優惠政策的理解有誤,而導致稅務局的處罰,不僅要補繳稅款、滯納金、處以罰款,而且追征稅款不受期限限制,甚至可能涉嫌稅務刑事犯罪。
總結:
除了上述問題外,企業在改制以及IPO申請過程中,還需要處理好諸如留存收益轉增資本、未解決稅務爭議等諸多涉稅問題,華稅律師提醒,隨著我國“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以及征管法等的修訂,稅務合規性愈發重要,特別是相關稅收立法更加完善后,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未來上市公司IPO審核過程中,會更加強化稅務的合規性。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