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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融券業務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6/6/27 來源: 閱讀次數: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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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融券業務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0號 2016.3.31
現將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證券公司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是指由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以證券公司名義開設專用資金賬戶和專用證券賬戶向客戶融出資金和證券,并向客戶收取融資融券業務收入。證券公司在異地設立的營業部負責接收客戶申請、在系統內錄入客戶資料、協助開戶等輔助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證券公司應作為融資融券業務的營業稅納稅人,就其取得的融資融券業務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證券公司在異地設立的營業部并非融資融券業務的營業稅納稅人,不應就融資融券業務收入繳納營業稅。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3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融券業務營業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16年04月08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融券業務營業稅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近一段時期,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反映,如何確認融資融券業務營業稅納稅人問題存在稅企爭議,建議稅務總局予以明確。為統一政策執行口徑,稅務總局擬對相關問題予以明確。
二、如何理解《公告》的內容
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并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融資融券業務由證券公司統一集中管理,融資融券合同由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公司以自己名義開設的專用資金賬戶和專用證券賬戶向客戶融出資金和證券,并向客戶直接收取融資利息或融券費用。證券公司在異地設立的營業部僅負責接收客戶申請、在系統內錄入客戶資料、協助開戶等輔助工作。
證券公司是實際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并取得融資融券業務收入的單位,因此,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證券公司應作為融資融券業務的營業稅納稅人,就其取得的融資融券業務收入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營業稅。證券公司在異地設立的營業部并非實際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并取得融資融券業務收入的單位,不應作為融資融券業務的營業稅納稅人,也不應就融資融券業務收入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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